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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本应享受到的国家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却又遭到的企业的抽剥
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相应的谨严留意义务,对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后果
原告朱建在工地上碰伤眼睛,均有在场的证人证实这一事实
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北京弘信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方某某两倍工资的未支付部门12150元
公司并无主观和客观的过错,因此不需要支付带有惩罚性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