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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到四川卧龙出差期间,遭遇5.12地震不幸身亡,后劳动部分将其认定为工伤
职工李某上班时因工作原因被人致伤,后在单位的协商下,李某获得了损害赔偿
一起因工伤事故赔偿引起的惨案
以“48小时”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是否恰当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锦江法庭在一起弱势伤残民工与众老板的诉讼
判决原告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吴胜泉家属丧葬津贴费和一次性糊口难题津贴费共21842元
王清本应享受到的国家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却又遭到的企业的抽剥
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相应的谨严留意义务,对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后果
原告朱建在工地上碰伤眼睛,均有在场的证人证实这一事实
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北京弘信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方某某两倍工资的未支付部门12150元
公司并无主观和客观的过错,因此不需要支付带有惩罚性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