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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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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受伤算不算工伤?解读工伤认定新规5大变化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1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当中的问题,进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意见(三),明确了职工工伤医疗救治里,受到医疗侵权的情形下,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明确了其居家工作时,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明确了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时,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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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
职工因为工作方面的缘由遭受到事故的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处于治疗的进程当中,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侵权情况,并不会对原本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工伤认定造成影响,。
依照单位作出的安排,于家中进行办公,要是存在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职工在家中工作的期间,确实是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从而遭受到事故伤害的,那么就不应该因为是在家里面工作,而对认定工伤这件事情产生影响;。
在于上下班途中出现并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劳动律师,作为依据。
哪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职工以去上班和下班为目的,处于恰当时间范围之内并且在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往返的合乎情理的路线,是属于上下班途中范畴的。含括:
处于合理的时间范围之内,进行折返回往,其路线是在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的,属于合理路线范畴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从事上下班途中的活动;。
在合乎情理的时间范围之内,往返于工作的地点与配偶居住的地方、父母居住的地方、子女居住的地方的合乎常理的路线的上下班的路途之中;。
所执行的事物归属于关乎日常工作以及生活所需的各类活动范畴之内,并且是在具备合理性的时间以及拥有合理性的路线的情况之下的上下班途中,。
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的确定,要参与日常上下班具备的周期性,以及相对固定性等方面,进行统筹考量。合理路线的确定,同样要围绕日常上下班所具有的周期性,加上相对固定性等情况,来统筹考量。不过,这里不涵盖休假这类,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者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还有路线。
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的关键要点在于,是因为工作方面的缘由而遭受到事故带来的伤害。《意见(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照单位所作出的安排,进行居家办公,并且存在足够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职工在居家工作的这段期间,确实是因为工作的缘故而受到事故的伤害,那么就不应该因为是在家中工作,从而对工伤认定产生影响。
然而东莞劳动律师,借助微信、电话、邮件等这类现代通讯方式去开展简单的工作沟通之举,那种具备临时性以及偶发性特征的情况,是不会被视作工作原因的。
除此以外,关于职工在家突然发病是不是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情况,《意见(三)》作出明确规定,要是申请人拥有充足证据表明在家处理工作是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以及工作需要来开展的,并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工作状态大体一致,显著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那么能够视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职工出现伤亡情况,要是是因为职工本人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或者处于醉酒的状态,又或者是在吸毒的情况下,以及属于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的原因所造成的,此情形将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
在涉及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方面,要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给出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作为依据。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未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并且申请人无法证明职工受到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得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而且,若医疗侵权致使的损害结果并非工伤事故或是职业病所引发的,那么由侵权所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赔偿同样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畴。
对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面临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时,要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工伤认定,要是存在争议并且难以确认,那就应当告知申请人借助仲裁、诉讼方式来进行确认。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对于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此类工伤认定申请应予以受理,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在这类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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