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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劳动争议二审输了?别急!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是关键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日常工作里受伤,用人单位却以无劳动关系为理由推脱责任,这是好多劳动者碰到的困境。近些年,涉及转包、分包、挂靠等繁杂用工模式下的工伤争议频繁发生,劳动者该找工伤认定部门,还是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呢?
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不可混为一谈
首先,要明确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它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某公司承包工程后进行转包,由项目部副经理付某负责具体实施劳动律师,付某随后招聘冉某从事开挖工作,这是一起典型的案例,冉某在工作时遭岩石砸伤左足,法院审理明确表示,某公司与冉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某公司作为用工主体,需对冉某因工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支付义务。
同样,在车辆挂靠来进行营业的这种情形状况之下,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有着明确的答复回应的:个人所购买的车辆挂靠在了其他的单位,并且是以挂靠过来的单位的名义面向外面去进行经营活动的,其中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的单位之间是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特点的,不太适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判决的(二零二五)豫民申四千九百四十号里,某公司把它的光伏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陈某甲,曹某甲在给陈某甲提供劳务期间不幸受伤,随后,曹某甲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该分公司承担对其的“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支持了曹某甲的请求。
然而,事情并没有在这儿就画上句号。这家分公司心里不服气,把这事告到了法院。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又经过了二审,一直到申请再审这个阶段,河南省高院最后给出裁定:把再审申请驳回 。
此时此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还没有开始施行,法院引用了陈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条款。依据这个规定,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在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这是由于,用工主体责任实际上就是工伤保险责任,对于是否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这一情况,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进行认定,并且由其负责以及处理。这一项规定展现出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原则,也就是专业问题要由专业部门去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仲裁的事项,要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且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会予以受理;要是已经受理了,会裁定驳回起诉。这就对实践中,当劳动者针对用工主体责任问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常常会裁定驳回起诉原因进行了解释。
司法解释二:新规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此新规自202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它针对转包情况、分包情况、挂靠等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问题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按照新给出的解释情况,有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其把承包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这些情形。之后,是该组织,或者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这件事。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还要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以及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支持。
同样,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他们挂靠在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名下进行对外经营,在此情形下,该组织或者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向法院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并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一系列责任,对于这样的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给劳动者给予了更为明晰的法律保障,堵住了企业借转包、分包、挂靠等途径规避法律责任的漏洞 。
未来类案判决趋势
跟随着司法解释二的问世,往后这类劳动领域争议案件的裁决将会展现出以下的势头:
一方面,行政程序跟司法程序的分工越发明晰 。需确认是否担用工主体责任 ,特别是工伤保险责任 ,这归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而支付相关待遇的责任 ,能够借由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
其二是,劳动者维权的路径更为清晰,有关工伤认定问题,要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申请认定,对于认定结论存有不服情况的,随后再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用工单位规避责任的空间遭到了压缩。第二东莞劳动律师,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转包、分包以及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第三,这使得用人单位难以借助复杂用工模式去逃避法定责任。
在实践里,就像案例呈现的那样,于建筑施工、光伏安装等行业当中,承包单位会把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而这个自然人所招聘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之后,承包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已然成为了司法方面的共识。
网友热点评论与分析
针对这一法律问题,网友评论呈现出多种观点:
有网友指出,在具体实践当中,堵点实在是太多了,行政部门自行做出的认定,在后期的时候劳动争议二审,会存在被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风险,正因如此,只是基于为了避免产生这种风险,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就会直接告知劳动者去进行仲裁,这反映了当前维权流程当中存在的一些现实方面的障碍。
仍有评论指出,“解释二指明如今已归属于法院受案范畴”,这般状况极有可能是针对新解释予以过度简略化的认知。实际上,解释二阐明了特定状况下法院理应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然而工伤认定自身依旧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范畴。
结语
有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正持续不断地趋于完善,伴随司法解释二开始施行,在转包、分包、挂靠等复杂用工模式情形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具备了更为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
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之际,要精准明晰各异争议的不同处理路径,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归属社保行政部门,待遇支付可经由劳动仲裁以及诉讼实现此目的,如此方可事半功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案号与法律依据:
(2025)豫民申4940号
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着关联性的、涉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二)的第一条,第二条,以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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