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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详解: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及其职能解析

时间:2025-02-22 22: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第10条发生劳资纠纷时,双方可以在以下调解组织中申请调解:

(1)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

(2)根据法律建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iii)在乡镇和街道上建立的具有劳力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雇员代表由工会成员任命或由所有雇员当选,公司代表由公司负责人任命。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主任应是工会的成员,或者由双方选举产生。

[分析]本文是有关劳工争端中介机构的一项规定。

调解是一种以灵活的方式解决冲突的机制。它起源于儒家文化,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建立新中国后,调解系统被推进了。争端的调解和解决是低成本,及时和灵活的,可以鼓励当事方尽快获得理解,减少两党之间的对抗,并防止冲突的加剧。它称为“绿色”争议处理机制。引入一种调解机制,以解决劳资纠纷,在基层上解决劳动纠纷并将其解决在芽中,以便可以维持劳资关系,这有利于保护工人和雇主的利益,并有助于和谐的劳动力关系。可以说,调解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最经济方式之一。 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在1993年通过的“处理企业劳动纠纷的法规”都规定,调解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基本方法之一。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劳资纠纷在调解中得到解决。例如,在2005年,省省省劳工争端的协调机构进行了调解并处理了34,473次劳动纠纷,涉及各种类型的劳工纠纷,是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案件数量的两倍; 2006年,深圳市仅通过人们的调解而解决了17,149起劳资纠纷。 。尽管调解不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必要程序,但它是解决劳动纠纷并在实践中解决大量劳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为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并使大多数劳资纠纷能够通过调解解决,该法律确立了强调调解的原则,并就当前调解系统中现有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改善了调解系统。当前的调解系统存在问题:(1)最初的公司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正在削弱。目前,调解劳资纠纷的法定调解组织是由企业建立的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但是,建立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企业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非公共企业的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的建立率相对较低。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我国企业企业的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正在减弱,组织结构逐渐下降,调解的有效性相对较低。 (2)新兴劳工争端调解组织缺乏法律依据。为了加强调解的作用并解决了削弱企业中劳动争议在企业中的作用的问题,有些地方探索了新的劳动争议调解方式,例如将劳工争端调解添加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中,并提供完全发挥基层劳动服务组织的调解作用,并建立区域和行政劳资纠纷中调解组织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页]

改善劳资争端的调解组织是全面发挥劳力调解作用的重要方面。该法律是基于现有的劳工争端组织,根据实际需求,它确认了当前的新兴劳动调解组织形式,并努力充分发挥各种调解组织的实力,整合资源,组成联合部队,建立一个劳资纠纷调解服务网络,并努力解决调解阶段的劳资纠纷。该法律规定的调解组织包括:

(i)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是解决企业内劳工争端的机制。国务院在1993年通过的“处理企业劳动纠纷的法规”的第7条规定,企业可以建立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调解由其企业引起的劳动纠纷。 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确认了这一系统。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的劳工纠纷调解有利于解决企业内的劳工争端并维持劳资关系。这是解决争议的一个很好的方法。从实践中,企业劳工争端委员会在解决劳资纠纷中发挥了一定作用。根据全联盟工会联合会的统计数据,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258,000个企业劳动争端调解委员会,接受了340,000个劳动纠纷案件,并成功进行了63,000个调解,占18.5%。为了进一步扮演企业劳工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角色,该法律继续延续“处理企业劳工纠纷的法规”和劳动法的规定,并将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作为重要组织之一。调解劳资纠纷,并为企业提供了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该法律制定的问题。最初的“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的法规”和《劳动法》都规定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由三方组成:雇员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工会代表和工会代表担任主任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例如,《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雇主中,可以建立一个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由雇员代表,雇主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委员会是工会代表。”但是,目前,国有企业的数量正在减少,企业的所有权是多元化和复杂的。一些最初应用于国有企业的系统需要相应地调整。企业工会的责任是保护员工的权利和利益,并且在调解组织中不处于中立地位。使三方原则变得模糊。因此,《劳动纠纷调解与仲裁法》第10条规定:“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由雇员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员工代表由工会成员任命或所有雇员当选;企业代表是;企业代表是由企业主管指定。由三方取代,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两党代表代表工会代表。为了应对这一变化,一些观点认为,工会代表的性质和特征,作为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之一,组织和主持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工作,取决于我国贸易的性质和特征工会。贸易工会在公司调解中的长期作用应得到确认,建议恢复劳动法的规定并维持当前的实践。考虑到与劳动法的制定相比,企业的当前所有权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原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进行相应的更改。同时,为了与工会主席当前的国有企业的实践保持一致,担任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主任。联系最后,该法律规定:“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由雇员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员工代表由工会成员任命或所有雇员当选;企业代表由企业主管指定。企业劳工争端委员会是工会成员或来自双方的当选人员。调解委员会由两个政党组成劳动律师,并对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页]

(ii)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解决私人纠纷的我们国家的组织。人们的调解是我们政党的良好传统。早在苏联政权,反对日本的抵抗战争和解放战争时,就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文件,以扮演调解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 1954年3月,中央政府国务院再次宣布。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临时一般规定”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人们调解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并将人们的调解工作置于法律体系的轨道上。州议会于1989年6月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法规”进一步改善了人民的调解系统,使人们的调解成为解决社会冲突并保持社会稳定的有力手段。根据该法规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调解民事纠纷的大规模组织,并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到九名成员组成,一名董事可以在必要时任命一名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群众选举,除了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之外。他们每三年再次当选一次,可以再次当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事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和法规,并尊重社会道德。除了由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外,根据司法部于2002年9月颁布的“关于人们调解工作的几项规定”,乡镇和街道还可以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和企业和企业和企业和企业和企业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人们的调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区域和以行业为导向的人的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国98%的乡镇和街道建立了人们的调解组织,在调解私人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全面发挥人们的调解组织的作用并解决了不足的劳资调解能力的问题,有些地方探索了将劳工争端的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范围,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例如,深圳的社区,Bao'an ,在街头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成立了一个调解中心。依靠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人,司法调解员,公共安全调解人,劳工争端仲裁员,东圭劳工律师,法律志愿者和其他部队。从2006年7月到2007年9月的整合,劳动服务站的人民调解办公室总共介导了910起劳动纠纷,调解成功率为94%。深圳市通过2005年的人们调解解决了4,129项劳动纠纷,2006年为17,149,在2007年上半年解决了7,817个劳动纠纷,分别占中介纠纷总数的17%,34.9%和29.7%。通过咨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北京劳工和社会保障局和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建立了25个劳工争端中心,主要依靠基层司法部门,这些办公室在及时解决劳动纠纷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节省成本,该法律规定,如果发生劳资纠纷,当事方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iii)在乡镇和街道上建立的具有劳力调解职能的组织

在乡镇和街道上建立劳资争端组织是一个区域调解组织,该组织在一些经济发展的地区建立,以解决劳资纠纷的实际需求。根据全美工会联合会的统计数据,在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11,000个地区和行业劳资纠纷调解组织,接受了102,000个劳动纠纷案件,并成功进行了83,000个调解,占81%。区域劳资纠纷调解组织通常由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工会参与。与企业调解委员会相比,他们具有独立的地位,调解人对企业没有兴趣,并且调解更具权威性。从实际的角度,区域和行业为导向。劳工争端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了出色的作用,并取得了明显的结果。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地方是不同的。目前,有两种模型的组织组织具有劳动纠纷调解职能,该组织在乡镇和街道上建立:一个是基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东莞劳动律师,另一个是基于当地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该法律确认了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区域调解组织。首先,它鼓励当前的区域调解组织继续在调解劳资纠纷中发挥作用。其次,它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整合现有的调解组织和资源。 ,形成联合力并发挥最大作用。 [页]

1。依靠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乡镇和街头劳动服务站,以具有劳力争端调解职能。例如,宁波市丹州区的劳动力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建立在丹州街区的北街街,有三名人员从事劳资关系协调和处理。 2005年,处理了202起劳资纠纷案件,涉及25.86亿元人民币。省省有1,500个乡镇。到2006年9月,总共建立了860个乡镇劳资关系协调机构,其中包括39次仲裁派遣,其中2132名员工。劳资关系协调和加工机构隶属于当地乡镇政府,是副乡镇(该镇市长担任董事,工会,劳工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商会和其他方面参与。由工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承担,这些资金由乡镇政府解决。介于和处理各种类型的劳工纠纷,是县级或高于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案件的数量诸如之类的模型都没有县级系统。社区(乡村)劳动服务站的争端调解办公室,基本上涵盖了城市的农村地区和社区。 2005年,社区(乡村)劳工争端办公室处理了28,340起劳资纠纷案件,其中乡村级劳工争端调解办公室调解和处理的案件占该市劳工纠纷总案件总数的81.8%。自1999年以来,该市各个层面的劳工争端处理机构已处理176,700起劳资纠纷案件,乡村级劳资纠纷调解办公室已承担了68%的调解和处理任务。

2。依靠当地工会的调解组织。近年来,某些地方在小型非公共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小镇,街道,开发区或社区中形成了区域和行业劳工争端组织。它们由地方工会,政府和企业代表组织和调解组织组成。该地区的主要和困难劳资纠纷,集体劳资纠纷以及尚未建立劳工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引起的劳资纠纷。区域和行业劳资纠纷调解组织在解决劳资纠纷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如果发生劳资纠纷,各方可以向法律规定的三种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企业有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则工人可以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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