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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2025年5月1日最高法预付式消费解释施行,分两期解读条文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自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对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正式生效,这一《解释》的规定将涵盖自实施之日起所签订的所有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释》内容详尽,包含二十七项条款,涉及适用范围界定、责任主体确认、预付消费合同释义、合同效力及解除、预付款退还及赔偿问题、“携款潜逃”的问责、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等多个方面。
现分上、下两期就《解释》的条文进行分类解读。
作者简介
姜翌
上海二中院
民庭法官助理
八、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解释》第十三条
《解释》第十三条对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可依法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若经营者更换经营地点导致消费者在接收商品或服务时遭遇显著不便,消费者有权终止预先支付的消费协议。
消费者在选择是否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会考虑到经营场所的远近。若商家更改经营地点,导致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大幅上升或所需时间明显延长,那么不允许消费者终止合同,这显然对消费者极不公平,甚至可能使得消费者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若经营者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擅自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责任转嫁给第三方,消费者便拥有权利终止该预付式消费合同。
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常常会遇到“店铺转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扮演着债务人的角色,他们的履行合同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合同目标的能否达成。若经营者打算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义务转嫁给第三方,必须得到作为债权人的消费者的同意。否则,该转让对消费者无效,消费者依然有权要求原经营者进行商品兑换或提供服务。若经营者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责任转交给他人,这表明其不再打算履行合同约定,因此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退款的诉求。
若经营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承诺提供不限次数的服务,消费者便有权终止预付式消费合同。
某些商家以无限次服务为诱饵,诱导顾客预付费用,然而他们吸引的顾客数量大大超过了自身提供服务的实际能力,结果使得顾客难以预约到服务,或者实际上根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在这种情形下,顾客有权利终止合同。
《解释》第十三条第四款作为补充条款,阐述了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消费者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拥有解除预付消费协议的权力。
例如,当服务人员更换等行为使得消费者对经营者所提供涉及人身、专业等方面的信赖服务失去信心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而法院则可据此进行判断。
此外,本款第二项明确指出,若消费者因健康问题确实无法继续享受服务,他们有权与商家进行协商,以调整或终止服务合同。若协商未果,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比如,当消费者在购买健身、美容或教育培训等服务后,不幸患病或遭遇不测,导致无法继续使用这些服务时,可以依据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文关联法条第十三条
消费者若要求终止预先支付的消费协议,若经营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的约定,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合同成立之后,若消费者的健康状况等构成合同基础的关键因素出现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曾预料到的、并非商业风险范畴的重大变动,且继续执行合同对消费者来说明显不公,消费者有权与商家重新进行协商;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无果,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要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若合同成立后,其基础条件出现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曾预料到的、非商业风险范畴的重大变动,且继续执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与对方进行重新谈判;若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法院或仲裁庭需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秉持公正原则,对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或终止。
第五百五十一条 规定,若债务人打算将债务的完整或部分转嫁给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债权人的批准。
债务人和第三方均有权要求债权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给予批准,若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作出任何回应,则其行为将被视为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若经营者采用预收款形式提供商品或服务,须依照既定协议执行。若未依约履行,则需遵从消费者意愿,或完成协议内容,或退还预收款项;同时,还需负担预付款利息及消费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
九、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解释》第十四条
与网络购物情形相似,预付式消费模式面临较为明显的资讯不均衡问题,部分商家过分诱导消费者,过分强调售卡而忽视服务质量,甚至采取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因此,《解释》参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坚持诚信原则,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由于七日期限相对较短,仅退还本金,并不会显著提升商家的财务负担或对经营产生过度干扰。从市场趋势分析,这一举措有助于弘扬诚信理念,促使商家将竞争焦点转向提升商品与服务的品质,进而增强消费者对购卡的安全感,推动消费增长和扩大内需。当然,如果商家承诺消费者更长的无理由退款期限,那么理应优先考虑对消费者更为有利的条款。
此外,为了遏制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可能出现的失信行为,本规定进一步明确,若消费者在签订预付费消费协议之前,已从商家或其他商家那里购买过相同商品或享受过相同服务,那么他们将丧失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资格。换句话说,一旦消费者在充分掌握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基础上支付了预付款,他们便不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
条文关联法条第十四条
自消费者支付款项之日起东莞劳动律师,若在七日之内向商家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本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然而,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予支持:
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之前,已经向经营者购买过类似的商品或享受过类似的服务。
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之前,已经从其他商家那里获取过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若当事人与消费者就无理由退款事宜达成对消费者更为有利的协议,则应依据该协议进行相应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规定,商家若通过互联网、电视、电信、邮寄等渠道售卖商品,消费者在获得商品后,享有在七日内的退货权利,并且无需提供任何退回原因。然而,以下几类商品不在此列: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禁止对通过在线方式获取或消费者已拆封的音视频产品、电脑软件等数字化产品进行修改。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了上述列举的商品之外,对于那些因商品特性而无法退货,且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已明确知晓的物品,均不享有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
退货商品需保持完好无损。商家须在接收到退货后1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所付货款。退货过程中的快递费用由消费者负责承担;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有其他协议,则应遵照协议执行。
第十条,明确预付款退还的具体算法——《解释》的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二条中均有详细规定。
退卡事宜,亦即退费事宜,在预付式消费的纠纷中尤为常见。《解释》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取了明确区分消费者责任与经营方责任的原则,对退款金额的核算、退款利息的设定等方面制定了有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具体规定,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秉持诚信,恪守合同约定。
在合同失效、被解除或一方违约的情境中,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对方执行合同中的约定,或者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以及索要预付款的利息,或者要求赔偿因经营产生的合理费用。《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企业向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发放的预付款提成,不应计入消费者需承担的合理费用范畴。此举旨在有效遏制企业采取“诱导式、误导式”的营销手段,规范那些“重销售、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并阻止企业将因激励员工而产生的内部管理成本(如提成、佣金、奖励等)转嫁给消费者。具体退费规定如下:
1.按退款原因区分返还预付款本金的计算规则
若预付式消费合同被解除、判定为无效、被取消或确定无效力,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并索要利息时,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在退还预付款本金时,应从预付款中扣除已兑换商品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余额即为应退还的金额。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商家通常会给予消费者折扣,或赠送商品、服务或其价值。在非消费者责任导致的退款情形中,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优惠价格”来确定已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费用。这样的做法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依照“优惠价格”来计算,消费者需要补偿的金额将减少,而商家需要退还的预付款本金则会相应增加。同时,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家之间健康竞争,本条款还明确指出,若商家对于已交付的商品或服务与消费者达成更为有利的协议,应依照该协议进行操作。
在消费者因自身原因退回预付款的情境下,对于已支付的商品或服务费用,消费者将无法获得合同中规定的优惠价格,需按照折扣前的原价进行计算。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激励各方保持诚信,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对于部分商家在实施虚假折扣前故意标高原价的行为,本条款的第二款明确指出,若消费者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折扣前价格过高,且商家无法出示其按照折扣前价格进行交易的相关记录,那么法院将依据合同签订地当时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来确定已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理价格。
2.设置消费者支付价款责任的上限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若商品或服务以折扣价或优惠比例支付,且所付金额未超过消费者预付的款项,则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出预付款的部分。然而,若按原价计算,已支付的商品或服务费用超过了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同样无权向消费者追讨超出预付款部分的费用。本规定的宗旨是遏制商家以“原价”为借口,继续向顾客索要额外费用,这表示顾客所承担的款项仅限于预付的金额,同时这也与预付费消费模式的基本特征相吻合。
3.关于向消费者返还预付款利息的计算规则
《解释》第十六条明确了因经营者或消费者原因退款时的利息计算方法。在经营者原因退款的情况下,利息是根据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确定的。而在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利息则是依据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来计算的。本条明确规定参照了最高法院《关于实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内容。同时,一些行政部门对预付款实施监管,规定商家不得随意动用监管账户内的预付款。监管账户中的预付款需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利息,以防止给商家带来额外负担。
《解释》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应返还利息的计算起始点为合同解除、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被判定无效力之时。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对消费者更为有利的协议,或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双方的协议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处理。
条文关联法条第十五条
若预付式消费合同被解除、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力,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并索要利息,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在此情况下,应退还的预付款本金系指扣除已消费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后所剩余的金额。
若预付式消费合同被解除、判定无效、撤销或确定无效力,当合同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条款要求赔偿已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其他损失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然而,若合同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则不在此列。
经营者所发放给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预付提成款,并不属于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合理费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如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无效力,行为人由此获得的财产必须退还;若无法退还或无需退还,则应进行等价赔偿。若一方存在过错,应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若各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若双方就预付款利息的返还标准已有明确协议,则应依此协议执行。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协议内容不清晰,且预付款因经营者原因需退还,则利息应参照消费合同签订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确定;若预付款因消费者原因需退还,则利息计算应依据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经营者已按照相关行政主管机构的规定,将预付款转移至了专门的监管账户。若消费者要求根据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来计算应退还的预付款利息部分,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若合同未能成立、失效、被取消或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或报酬。若该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法院应在其请求的范围内,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一年期贷款利率。然而,若资金占用方在合同未成立、无效、被取消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并无过错,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双方当事人均承担着归还义务,若一方提出应同时履行,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对于占有标的物的一方,若其使用标的物或依法有权使用,若另一方要求将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得的使用费进行抵扣,法院亦应予以支持,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若预付式消费合同被解除、判定为无效、遭撤销或明确认定无效力,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的,应从合同解除、无效确认、撤销或认定无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若双方就预付款利息的返还起始时间达成对消费者更为有利的协议,或存在法律规定,则应依照双方的协议或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若预付款的退还并非消费者责任所致,法院将依照以下方法确定已支付的商品或服务的费用: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带有折扣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以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来核算已经支付或已提供商品及服务的费用。
经营者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金额的赠送,需依据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加上赠送金额的总和之比来确定优惠比率,然后依照该优惠比率来计算已兑换的商品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若当事人已就商品或服务折价向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则应依照该承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若消费者因故退回预付款,商家向其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赠送消费金额,法院在计算已支付的商品或服务费用时,应依据商品或服务未打折时的原价进行。
消费者认为打折前的商品价格过高,缺乏合理性,若商家无法出示打折前价格的实际交易凭证,法院将依据合同签订地当时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来确定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或服务的费用。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若商品或服务已按折扣价或优惠比例支付,且该金额未超过消费者预付的款项,或者若按原价计算,已支付金额并未超过消费者预付款项,若商家要求消费者支付超出预付款项的差额,即按原价计算的金额,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并希望根据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与整体期限的比例来计算应退还的预付款,那么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之前,若经营者已停止供应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若要求根据经营者停止供应商品或服务后剩余履行期限与整体履行期限的比例来计算应退还的预付款,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者若因个人因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商家提出服务需求,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法院将不会予以批准。
明确规定对于已赠送的商品及服务,需遵循其返还和折价补偿的具体细则——《解释》第二十一条中有详细说明。
《解释》第二十一章节明确指出,若商家向顾客提供赠品或服务,当预付消费合同因解除、无效、被取消或判定无效时,顾客要求退还剩余的预付款,若商家要求顾客退还赠品或进行等值补偿,法院需全面考量包括赠品或服务的价值、消费合同所涉金额、合同执行状况以及退款原因等多重因素,并依据诚信原则,对是否支持商家的主张进行判断。例如,若所赠物品的估值远低于消费者实际所付,通常可认定为此项营销费用,不宜再向消费者索要退款;而若所赠物品价值偏高,与合同中预定的付款额有较大出入,商家有权合理要求消费者退还多余部分或进行相应补偿,以避免消费者获得不正当利益。本规定旨在同时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并遏制部分不守信用的消费者利用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羊毛党”行为,以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特别指出的是,本规定所针对的情形为:商家提供的赠品或服务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约定的消费者应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差异。若两者一致,则应依据《解释》的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预付款本金退还计算方法进行处理。
条文关联法条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若向消费者提供赠品或服务,一旦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无效,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时,若经营者要求消费者退还已赠商品或服务,或要求折价补偿,法院需全面考量已赠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状况以及退款原因等多方面因素,依据诚信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的主张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在合同解除之后,对于尚未完成的义务,应立即停止执行;对于已经完成的,则需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合同的具体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到合同解除前的状态,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同时,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合同因违约而终止,权利人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其他约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消费者在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借助退货政策对商家或其他消费者造成权益侵害。
十二、规制“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和第七条
“卷款潜逃”在预付式消费领域较为普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也对消费信心产生了较大冲击。当经营者实施“卷款潜逃”行为构成欺诈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助于威慑和阻止此类违法行为,还能激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解释》第二十三条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的第四条内容,规定一旦商家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停止营业,既未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承诺,又故意拒绝消费者退款请求,这种欺诈行为将使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判断“卷款潜逃”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时,需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在行为方面,商家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若擅自停止经营且未提前告知消费者进行退款,即构成违法行为。其次,在主观方面,商家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义务,同时规避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请求,显示出明显的恶意。经营者的恶意可能源于签订预付消费合同时,亦可能出现在合同履行期间。首先,在结果方面,经营者携款潜逃的行为使得消费者不仅无法继续享用商品或服务,还无法申请退还款项,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若“卷款跑路”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相关犯罪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以便依法对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七条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经营者若收取了消费者的预付款,一旦面临经营困境,便应立即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需对资产进行整理,并向消费者及其他债权人偿还债务。若清算义务人未能按时履行清算职责,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则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商家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逃之夭夭,亦或是与消费者玩起捉迷藏的游戏,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清算,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依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此类情形下,清算义务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关联法条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若突然停业,既未履行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故意拒绝处理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请求,若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若经营者涉嫌触犯刑法,法院需将相关犯罪信息转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须依消费者要求,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所付费用或接受服务所付费用的三倍;若赔偿金额低于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应遵照执行。
经营者若知晓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却仍向消费者供应,导致消费者或他人不幸丧生或健康遭受重大伤害,受害者有权依据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条款,向经营者索要赔偿,同时,受害者也有权要求获得相当于损失金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强化对预付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益的防护。一旦商家在收取预付款后,擅自停业且未告知消费者退款事宜,使得消费者既不能继续享用商品或服务,又无法申请退款,这种行为即构成欺诈。在此情况下,若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若商家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问题无法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须立即依法进行清算。若经营者依法有清算责任却未及时行动,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消费者若要求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若法人决定解散,除非涉及合并或分立的情况,清算责任方需立即组建清算团队,并着手进行清算工作。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构成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他们负有清算责任。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则应遵照执行。
清算义务人若未按时履行清算职责,若因此引发损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主管机关或相关利益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十三、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解释》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在处理预付式消费的争议时,常常面临“举证困难”的困境。在具体操作中,涉及消费合同、消费详情、消费次数、消费金额以及预付款余额等关键信息的证据劳动律师,往往掌握在商家手中。一旦发生纠纷,若商家不主动提供这些证据,就会使得案件真相难以查明,进而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妥善保障。关于此,《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若经营者掌握着合同文本或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以及预付款余额等相关信息的证据,却无合理理由拒绝提供,那么可以依据消费者的诉求来确认争议事实,并致力于解决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举证困难”问题。
条文关联法条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在掌握合同文件或记录有关消费情况、消费频次、消费费用、预付款结余等信息的证明时,若没有合理理由拒绝提供,若消费者提出该证据内容对经营者不利,法院可依据消费者的诉求来确认争议中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若一方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绝提交其掌握的证据,且该当事人对相关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主张该证据内容对其不利,法院可认定其主张有效。
经过对上述各点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此次发布的《解释》在多个层面加强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同时亦考虑到了经营者在合法权限内的利益。它不仅对预付费消费合同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责任归属进行了更加清晰的界定,而且对特许经营者的责任、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以及退款计算等复杂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消费者在未来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争议中,将获得更为清晰且有力的法律支持;而经营者方面,必须对预付消费的模式进行更严格的规范,不得利用含糊不清的条款或是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重视自身的经营资质、场地管理、连锁加盟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性,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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