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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预付式消费乱象丛生,最高法新规能否守护消费者放心购?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在民众日常生活消费的各个领域,预付费消费模式已经深深扎根,无论是教育培训、健身美容,还是餐饮零售、家政服务,这种简便的消费形式承载着无数家庭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商家“逃逸”、服务质量下降、退款无望等问题频发,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信任体系。
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对违规商家进行监管,这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诚信商家经营以及营造和谐的消费和商业环境至关重要。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应通过司法手段保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依法打击“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等不法行为,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发布了相关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此举旨在以法治为基石,加强民生消费安全防护,并为营造“敢于消费、愿意消费、乐于消费”的良好消费环境注入司法力量。
01
明确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利
近些年,预付费消费模式在教育培训行业中逐渐普及,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
预付式消费模式有助于缓解经营者,尤其是众多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境,同时还能有效减少消费成本,深受消费者青睐。然而,这种消费模式中,经营者的融资行为也使得消费者承受着较大的违约风险,诸如“卷款潜逃”、“霸王条款”以及预付款无法退还等问题,成为了消费过程中的主要障碍和痛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相关负责人如是阐述。
此次发布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具体阐述了消费者在何种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
2020年4月3日,黄某与重庆的一家公司达成了培训协议,该协议规定黄某将从2020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在该公司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的培训点接受舞蹈教学,培训费用总计3000元。黄某在当日便支付了全部的培训费用。合同生效后,黄某在该公司指定的培训地点完成了至2020年6月21日的舞蹈培训课程。
2020年6月22日,重庆一家企业向参与培训的顾客发放了《顾客通知信》,告知位于两江新区金开大道的培训点将暂停授课,并要求顾客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挑选新的培训地址。若因顾客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培训,该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顾客不得以此为由更改或终止合同,亦不得要求赔偿。黄某觉得他决定选择这家培训机构的关键在于培训的便捷性,原来的培训点就在他住处附近,而新选的三个培训点却距离他的住所甚远,这使得他签订合同的目标无法达成,因此他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让重庆的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若经营者采用预收款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依照约定执行。若未能依照约定执行,则需依照消费者要求,履行原定约定或退还预付款;同时,还需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黄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然而,重庆某公司单方面变更了培训地点,该地点距离黄某的住处较远,这无疑使得黄某获取培训服务所需的时间和交通费用大幅上升。这一变更使得黄某无法在居住地附近完成舞蹈培训,合同约定的目的因而无法达成。鉴于黄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这一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重庆某公司应退还黄某培训费用2473.97元。
培训地点的地理位置与交通便利程度,对于消费者是否选择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显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相关负责人在说明此案的重要性时指出,若培训地点的变动使得消费者接受培训变得极为不便,大幅提升了他们在路上的时间和交通费用,进而使得消费者无法在业余时间方便地享受培训服务,合同的目标无法达成,那么消费者便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解释》不仅明确了那些剥夺消费者依法退卡权利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而且还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具体来说,当商家“迁店”导致消费者感到极大不便,或者“转店”行为未得到消费者同意,又或者销售计时卡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时,消费者便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退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所进行的介绍。《解释》进一步阐明,消费者因健康问题有权申请退款,并且对退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式也做了具体规定。
02
破解举证难题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或消费记录中,往往难以获取关于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以及预付款余额等关键信息的证据,而如何提供这些证据,成为了他们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自2013年开始,杨某频繁光顾该美疗馆,享受美容、塑形及养生按摩等服务,累计支付了6万元预付服务费,然而双方并未订立任何书面协议。到了2020年年末,该美疗馆更名为某健康管理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后,却要求杨某额外支付5000元以维持原有服务,同时许多服务项目也被取消。面对某健康管理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杨某表示无法接受,并坚持要求退还剩余的费用。该公司透露,杨某的预付款所剩无几,不足两万元。由于双方在杨某预付款的具体余额以及剩余服务项目的次数上存在分歧,未能达成共识,杨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定杨某与该健康管理企业间签订了服务合同。杨某所出示的银行卡对账记录、部分充值记录的截图以及销售收据等证据,共同证实了其已支付了共计.6元的预付费服务费用。某健康管理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者,需对其向杨某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次数以及服务费用进行证明,然而,作为客户档案和交易记录的保管者劳动律师,该公司在法庭明确指出举证责任后,仍未向法庭提交完整的客户充值信息和消费记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1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评估了杨某的诉讼要求以及案件的具体状况,依据杨某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部分客户消费记录中显示的合同执行频率、以及部分充值记录中载明的服务项目单价,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杨某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服务费用。
在本案中,该健康管理公司未与消费者签署书面合同,且采用其他公司POS机代为收款,其收费与核销账目亦混乱无序。该公司还拒绝提供详尽的消费金额、消费次数以及预付款余额等关键信息的证据,由此导致消费者预付款退费变得异常困难,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相关负责人在谈及此案的重要性时指出,面对这样的状况,审理的法院依据消费者的诉讼要求,并参考整个案件中的证据,对应当退还的预付款额度进行了判定。这样的做法有助于促进商家诚信和规范经营,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放心的消费司法环境。
据调查,《解释》主要针对两个关键点来破解举证难题。首先,它明确了有利于消费者的合同解释原则,即若经营者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形式的预付消费合同,则应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并促使经营者积极签订书面合同。其次,它还规定了经营者需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经营者若掌握着合同文本或涉及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以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合理理由拒绝提供,那么可以依据消费者的诉求来确认争议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的相关负责人指出,“这样的做法有助于缓解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遇到的‘举证困难’问题。”
具体来说,《解释》在第十二项中明确指出,一旦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了预付式消费协议,若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擅自提升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是降低其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消费者支持。依照《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若商家“搬迁店铺”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遭遇极大不便,或者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将合同责任转嫁给第三方,又或者销售不计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此外,若消费者因健康等个人客观因素,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得极不公平,消费者也有权依法终止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在《解释》的编制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法律依据、调研成果、市场趋势以及维护消费者信心等因素东莞劳动律师,对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进行了明确。《解释》的第十四条明确指出,消费者自支付款项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本金。
据相关资料显示,此举有助于缓解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信息不均衡的状况,规范那些过度的诱导和欺诈性营销活动,促使商家通过提升商品与服务的品质来吸引顾客。《解释》亦明确了特殊情况,即在消费者签订预付费消费协议时,若已享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得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
03
打击“职业闭店”行为
近期,预付消费领域频繁出现商家“失联”欠债的情况,导致一些人产生了不正当的念头。这些人以协助商家关门为生,恶意协助商家规避债务,从中获取利益。
王某曾是某公司旗下瑜伽馆的充值会员,至该店停业时,他尚有8260元余额未使用。刘某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唯一的股东。薛某在朋友圈频繁发布“高价购买经营不佳的店铺会员”“协助减轻债务负担”“唤醒沉睡客户”等广告,并宣称自己提供此类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2023年9月13日,刘某完成了对某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受让方为薛某。紧接着,薛某随即进行了公司登记的变更,成为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到了9月28日,薛某提出了注销某公司的申请。在注销的相关材料中,虽然显示债权债务已妥善处理,但涉及瑜伽店的会员人数约为200,且尚有大约40万元的预付款尚未被会员消费。薛某声称已将会员资格转移至另一家理发店,但王某对此表示反对,拒绝前往该理发店消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退还剩余的预付款,金额为826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薛某通过“闭店”手段获取利益,身为公司唯一持股人,在明显知晓众多会员债权尚未清算的情况下,仍发布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公司注销申请,这一行为构成了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利用虚假的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使其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王某因该行为无法在合法的清算流程中提出债权申请,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偿还。因此,王某有权利要求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此,法院判决薛某需退还王某未消费的金额,共计8260元。
若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规避债务,造成消费者等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单一股东无法证实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则需对公司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负责人指出,若“职业闭店人”与公司股东勾结,协助股东规避债务,侵害消费者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他们应与公司股东一同对消费者及其他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有权决定向原公司股东或协助逃债的“职业闭店人”即“背债人”提出权利主张。
据调查,“职业闭店”在实际情况中主要呈现为两种手法:其一,通过策划手段,如安排“背债人”等,协助商家逃避债务,并从中收取商家支付的报酬以获取利益;其二,则是直接介入经营,利用店铺已有的顾客资源,通过抽奖、充值返现等手段吸引消费者持续充值,一旦收到预付款便关闭店铺、携款潜逃,这种行为往往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在阐释此案的意义时指出,此案对那些协助商家规避债务的所谓“职业闭店人”进行了法律上的否定评价,这一举措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购物信心,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促进形成诚实守信、法治化的商业环境。
接下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深化与行政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对预付费消费领域内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陈宜芳庭长指出,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手段,促使商家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让广大民众享受到更多的满足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0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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