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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民法典进企业座谈会举行,东莞劳动律师解答相关问题

时间:2025-07-04 21: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2025年4月29日,在黄鹤楼酒文化博览园成功举办了“民法典进企业”活动以及“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的调研座谈会。

会上,普法讲师团东莞劳动律师解答了企业和职工代表相关问题。

民法典进企业法律服务_企业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_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

对于违反纪律、违规操作或破坏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应如何依照法律程序正当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湖北泓峰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的王弯律师,作为东莞的劳动法律专家,指出在处理违反纪律和规章的员工离职事宜时,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涉及违纪违规条款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方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和司法裁决的依据。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需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此外,这些规章制度需向劳动者公开或通过培训学习的方式使其知晓,且其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同时应具备合理性。

其次,企业需依照既定规章,详细列举违反规定的行为,并提交充足的事实与违规证据。

第三点,确保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契约的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在正式解除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之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工会,并且将解除关系的正式通知及时交付给劳动者。

企业代表提出了疑问,对于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并已获得审批备案的部分员工,是否需要进行加班时间的认定,以及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王弯东莞的劳动法律专家指出,在司法领域,众多司法机关普遍认同“不定时工作制下不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以及休息日加班”的看法;然而,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应当支付300%的劳动报酬”的问题,不同地区的司法操作存在差异,其中部分地区支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企业一旦获得“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与备案,便需部署员工实施灵活的出勤打卡机制,亦或采取差异化的考勤管理(如要求员工记录客户拜访情况、填写工作日志、限定打卡地点等方式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进行考勤),以防止被错误地视为执行“标准工时制”而引发加班费的产生。

退休年龄达到50岁或担任管理职位至55岁后选择退休并再次被聘用,这些女性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疑问引起了企业代表的关注。

王弯东莞的劳动法律专家指出,在司法操作中,当女性职工步入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福利时,若企业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进行返聘,那么他们之间便形成了劳务合作关系。

然而,在涉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重新返聘退休一事,司法领域内对是否存在实质雇佣关系的认定上存在显著的分歧。

在主流司法实践中,普遍观点是:一旦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其无法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并非因用人单位责任,则劳动关系可被解除劳动律师,返聘后应以劳务关系来处理;反之,若因用人单位责任导致个人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则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针对“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有效性,广东华商(武汉)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的袁黎律师给出了专业解答。这种条款通常指的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约定,即企业必须先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才能作为向其他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涉及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若合同中包含“背靠背”条款,则该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在非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背靠背”条款方面,普遍的司法观点是,这样的条款安排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存在冲突;第三方未支付款项所带来的商业风险东莞劳动律师,应当由企业主体自行承担;因此,“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企业拒绝履行付款责任的理由。

东莞的劳动法律专家提出,除了“背靠背”支付条款之外,还应当制定其他支付条件。一旦“背靠背”条款被判定无效或无法作为合法的抗辩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应当有其他较为有利的支付结算条款作为双方进行资金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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