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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2023 年 6 月邢某入职后任职股东,5 月被终止合同引仲裁?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邢某加入山东的一家技术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协议,该协议规定工作期限为三年,邢某将在该企业担任试剂配制一职。在此期间,山东这家技术企业为邢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同年10月和11月,邢某还成为了沈阳某科技公司及厦门某科技公司的股东。
2024年5月,山东的一家技术企业得知相关情况后,便与邢某取得联系,要求他修改之前提及的股东资料。邢某随即与两家公司沟通股东变更的事宜东莞劳动律师,并在下一个月正式辞去了厦门某科技公司的股东职位。
2024年5月22日,山东一家技术企业以该公司内部存在个人注册的子公司为依据,作出了终止或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邢某作为申请人,将山东某产业公司、山东某技术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他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共计2.8万元。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作出了仲裁裁决,决定山东某技术公司需向邢某支付赔偿金18963元。然而,山东某技术公司对这一仲裁裁决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山东一家技术企业以邢某个人名义注册的公司为依据,与邢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若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以及劳动者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极大影响,或者在被用人单位提出改正要求后,仍拒绝进行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对于因用人单位实施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行为所引发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需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邢某虽在山东某技术公司入职后,又在沈阳和厦门的科技公司担任股东,但他声称自己并未参与实际运营,也未获得任何报酬,其工作重心始终在山东某技术公司,负责试剂的配制和发酵工作。山东某技术公司声称邢某在其他公司担任股东违反了公司规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未证明邢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领取了劳动报酬,这对他山东某技术公司的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邢某对于公司的指责并未作出改正,因此,山东某技术公司未能提供必要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此外,山东某技术公司以该理由解除与邢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应依法向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定山东的那家科技公司需向邢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963元。山东这家科技公司对于这一判决表示不满,遂向济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驳回了上诉,并坚持了最初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若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以及劳动者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极大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改正要求后,劳动者仍拒不进行改正的……。劳动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与两个或以上的雇主同时维持工作关系。一旦劳动者与多家单位建立了工作联系,若雇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则需提供证据表明劳动者在另一单位的工作对本单位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极大影响;或者,在雇主提出要求后,劳动者仍旧拒绝进行改正。只要满足上述任一条件,雇主便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反之,则不能解除。邢某在山东某技术公司任职期间,虽然还是另一家公司的股东,但成为股东并不意味着他与其他机构建立了劳动联系;山东某技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邢某作为股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律师,因此,该公司终止与邢某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向邢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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