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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与主任人选详解

时间:2025-02-22 22: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主任应是工会的成员,或者由双方选举产生。

企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雇员代表由工会成员任命或由所有雇员当选,公司代表由公司负责人任命。

调解委员会的责任:

1。在劳动合同履行律师事务方面,调解了企业行政和雇员之间的争议;

2。介绍企业的行政和雇员之间的争议,以工作转移,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奖励和惩罚;

3.接受地方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调解与企业有关的劳工争端,并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企业中的劳资纠纷案件;

4.检查并敦促双方争议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5.协助企业违反纪律的员工的教育和转型;

6.协助企业宣传和教育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

第80条可以在雇主内建立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由雇员代表,雇主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工争端调解委员会主任是工会的代表。

如果劳动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协议,各方应执行该协议。第81条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的代表和雇主的代表组成。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劳工行政部门的代表。第82条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在劳工争端之日起60天内向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仲裁裁决通常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天内颁发。如果不反对仲裁裁决,各方必须执行。第84条如果由于签署集体合同而引起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而双方无法通过咨询解决,则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相关方以协调处理。

如果由于集体合同的履行而引起争议,并且当事方无法通过咨询达成解决方案劳动律师东莞劳动律师,则可以向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他们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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