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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职务调整争议案详解:从行政部长助理到老厂协调主任的薪资变化

时间:2025-02-22 22: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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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王自2007年11月6日以来一直在达利安(Dal??ian)的一家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指出,王(Wang)处于管理职位,并从事人力资源工作。

2010年9月14日,王被任命为助理部长(董事级别)。

2016年2月29日,您的公司从行政助理部长和人事董事调整了王,再到公司行政部门派遣的旧工厂协调员。 “人事变更表”表明,王的薪水为每月6,700元,调整前的供暖费。每月补贴为144.08元,电话费补贴为每月80元。调整后,薪水每月更改为5,800元。供暖费和电话费补贴标准与调整之前相同。

自2016年3月1日以来,王一直在他的新职位上工作。在调整决定后,Wang通过电子邮件或对话多次与您的公司进行了交流,并表示不愿接受调整,并试图与另一方进行谈判以解决该问题,但双方从未明确达成协议。

2016年11月8日,王向公司领导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以表达他辞职的意图。

2016年11月10日,王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一份书面辞职报告,并于2016年12月7日离开公司。同一天,贵公司发布了“终止劳动合同证书”,指出终止的原因劳动合同是“劳动”。该人辞职了,”王在“辞职协会表格”辞职理由专栏的“辞职协会”列中说,请参阅辞职双方之间关于详细信息的辞职协议的记录。”

2017年1月17日,王申请了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在转会后重新发行工资差异。颁发劳动仲裁裁决后,王拒绝起诉法院。

[裁判结果]

第一例法院裁定,该公司支付了9,000元人民币的欠款,驳回了王的诉讼,反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第二案法院维持了该诉讼。

(2018)LIAO 02 No. 7630

【裁判的本质】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重点是:

1。公司的单方面变更是否合理且合法? 2。如果王在他的新职位上工作超过30天,是否被认为是对变更的认可。

首先,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人工报酬都是劳动合同应具有的所有条款。

实际上,建立劳资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也普遍同意并澄清特定的工作职位,以及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作为重要条件和主要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且已经执行了很多年。在公司决定人员变动后,王的职位,职位,工作场所和工资标准都从调整开始之前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显然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其次,根据第3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款,雇主和雇员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更改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更改应为书面形式。上述法律规定不仅阐明了劳动合同的换款应为书面形式,而且还规定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性和共识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对于生产和运营困难或经济利益,资本营业额和其他问题并不必需经济发展的基础。改进法规不一致,公司应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现在,该公司在没有法律手段或事先谈判的情况下获得了Wang的同意,并且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Wang没有胜任原始职位,或者由于Wang的过错受到法律程序的惩罚,该公司转让了原告的职位。削减薪水是不合理的和合法的。

同样,劳动合同的变化,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都应基于各方自愿和相互同意的所有当事方的意愿。

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中隐含变化内容的理解和应用也应遵守该法律的立法主题劳动合同法。这种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保护法律变为合同的行为,尽管尚未写成合同,以维持有效性的变化和法律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尽管Wang试图与公司进行交流和谈判,但他仍然未能取得预期的结果,并继续在他的新职位上工作,并获得了九个月的调整薪水,他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该公司错误地认为已经接受并实际实现了变更安排。但是,基于此案的事实,不能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双方首次同意并在王之后悔改时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证明双方随后达成了一项协议。它是一致的,或者王显然放弃了谈判并认识到调整安排的意图,因此王在他的新职位上的职责履行不可被视为他的实际表现劳动律师,因为他真正愿意接受认可。

因此,当公司非法更改劳工合同并大大降低了王的薪水无缘无故时,此案不适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IV)(IV) “本文指定的11个情况。

总而言之,在公司做出非法变更决定之后,与调整之前相比东莞劳动律师,王的薪水实际上每月减少900元,应根据法律偿还。

【简短评论】

“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iv)第11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尚未以书面形式,而是口头变更实际上已经执行了一个多个月的劳动合同,并且已经进行了更改各方声称,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无效的,理由是人民法院不支持“本文一直被视为雇主的单方面变更。只要员工履行更改的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并且不会提出对变更的任何异议,就可以将合同视为同意更改的员工。

在本案中,第一案法院对上述规定有足够的理解和推理,在专门应用这些规定时,雇主应该非常谨慎。如果王在担任新职位后未能迅速提交公司接受调整,那么这种情况的结果可能很高,可能会有主要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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