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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

时间:2024-12-13 20: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犯罪单位主体_单位犯罪_犯罪单位是指什么

关于村委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体

文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于海松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至于能否纳入村委会单位犯罪,成为实践中对单位犯罪合格主体的不同理解。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公安部关于村委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批复》(工夫字[2007]1号)以村委会名义担任村主任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请示》(内公字[2006]164号)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助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第三十条规定的范围。 《刑法》的规定。因此,如果以村委会名义实施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长期以来东莞劳动律师,司法实践一直按照工夫字[2007]1号精神,并未将村委会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然而,《刑事审判参考》上发表的案例开始悄悄否定这一立场。 《赵世山、王海杰、杨建波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将村山林地承包给村民用作墓地的资格》(案号1398)规定: “村委会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职责,符合《村委会》规定的单位形式和实质特征。刑法。”

然而,涉及刑事案件的规则的立场并不一致。 《刘楚荣、刘汉杰、刘礼辉诈骗案——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多重身份,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以及村委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体”(案刑法第1420号)还规定:“刑法第三十条没有规定村委会作为追诉主体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问题可以慢慢争论,理论可以继续讨论,但司法实践必须及时处理案件。关于村委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两部刑事案件规则的立场并不完全一致。再加上工夫字[2007]1号的批准,司法实践更是无所适从。这就需要对上述规则进行权衡,为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导。

对此劳动律师,《刑法实务评述》态度明确,明确赞成工夫子[2007]复第1号和刑沉案1420号的立场。原因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列举性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不需进一步解释。鉴于此,没有余地将村委会的解释扩大到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基于此,可以认为主张村委会不属于单位犯罪资格主体的立场更为可取。

顺便说一句,刑法规定中的“单位”一词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有的是犯罪主体,有的是被害人,有的是行为人的工作场所,有的是构成要件。这就决定了刑法中的单位不能以同样的方式理解。例如,“两高一高”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常设组织,以及举办体育运动的组织。活动、文艺演出或者其他合法活动中设立了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机构,可见涉及非国家人员贿赂罪、行贿罪的单位。非国家人员可以包括村委会,但这并不适用,这意味着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同样把握,因为前者的“其他单位”的法律表述包容性较小,而后者的法律表述则包容性较小。表达式是封闭性条款,不能在范围之外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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