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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详解:

时间:2024-12-13 20: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复杂,特别是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左右,而且各地规定不一,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不知道如何适用。本文分四个部分总结了全国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的相关规定。建议您收藏起来以备将来参考。

2008年后经济补偿计算“双上限”

并非所有经济补偿金的期限都限于十二个月。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当职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实行“双上限”,即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跨2008年前后的职工经济补偿必须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左右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需要分段计算。

2008年以后加入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通俗地说:老人用旧方法,新人用新方法。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已存在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本法施行后终止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从日期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

那么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答:《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劳发〔1994〕481号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雇主的最长不超过十年。两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 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每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适应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劳动报酬的工资。在雇主中。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依法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被裁减职工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雇主中。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职工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给予补偿: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手段强迫劳动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超时工作工资的;

(五)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全国各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规则汇总:

北京: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2009年8月17日)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在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007年12月31日现行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补偿金计算方法为: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计算补偿金。补偿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民国”(鲁高发〔2010〕84号)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在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补偿费用按照本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2.5)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本市(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年限计算。合同法的生效应当以劳动者的解除或者终止为依据。劳动合同签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年限按照上限金额的三倍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不属于原规定中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况,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上限的,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此前规定“经济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职工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则职工在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的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职工的工作年限纳入经济补偿期限的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情况的,经济补偿金上限计算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计算经济补偿。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本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院〔2009〕73号

21、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及2008年1月1日以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以前的规定”)均规定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每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工资不高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不属于前款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情形的规定,经济补偿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从计算开始。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属于此前规定“经济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按照该规定实施前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年限按照此前规定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职工的工作年限纳入经济补偿年限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期限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期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履行前的工作年限仍按原规定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依法予以赔偿。补偿金应当在雇员的雇佣期内计算。从日期开始计算。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计算。

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不再以劳动合同为依据。以本法施行之日为界限。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者补偿基数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雇主所在年份。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将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且因协商一致以外的原因或者劳动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期限自受聘之日起计算,不受不超过12年的限制。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发审委[2009]47号)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以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计算依据。经济补偿的界限。适用条件和发行期限将分段审核计算。

浙江: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发民〔2014〕7号

12、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跨度一月的2008年12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东莞劳动律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计算的最高年限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最长为十二年。职工工作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且法定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汇总(应得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部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包括加班费的领域:

北京:含加班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二十一、(四)计算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货币收入以及奖金、津贴、补贴。这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职工应得的年终奖金或者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的,应当在每年十二个月内平均分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得工资”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

杭州:含加班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印发《关于杭州市地方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际问题的意见(试行)》(2009年7月2日)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职工月工资数额计算。应由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及其他非正常收入不予扣除。

深圳:含加班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明确规定:“97.计算经济补偿或者补偿时,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还包括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领取的年终奖金或年终双薪,按月平均支付给职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年十二个月为工资的两倍,其中额外的双倍工资不计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江苏:含加班费

《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劳动人事纠纷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动仲裁委员会[2017]1号)

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年终奖或季度奖金?

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金、季度奖金,纳入平均工资计算。但年终奖金和季度奖金应当分摊到相应月份计算。经分摊计算后,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内的,不作为计算金额。

不包括加班费的领域:

四川:不含加班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四川高烦民意[2016]1号)《劳动争议法》第二十九条《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条件下十二个月应得的工资计算,即工资总额。扣除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税金等,但不包括: (一)加班工资; (二)非常规奖金、津贴和福利。

上海:不包含加班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法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

五、关于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需要计入加班工资的问题

有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果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计入加班工资,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我们相信:

首先,从性质上看,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为补偿劳动者的损失或者基于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依据。

其次,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获得的报酬,而不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三、从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来看,还要考虑经济补偿不包括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律师,不应将加班工资纳入其中。

如果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恶意将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降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则该部分“加班工资”应计入加班工资。经济计算。补偿计算的依据。

未指定区域:

浙江: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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