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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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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达标遭辞退,公司被判违法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懂法、懂法
试用期协议违法,可以要求赔偿吗?
作者/张鹏 东莞劳动律师
【案例介绍】
2020年4月7日,某公司与宋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宋某的职务为某区域经理。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即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7月。截至9月6日,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转正后工资4000元/月。
2020年10月28日,某公司向宋某发出《辞退通知书》,称因宋某在试用期内未达到业务部门的考核要求,公司将于2020年10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 1、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2、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补偿金2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宋某的部分请求,但某公司不予受理,并将其告上法庭。
【判定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向被告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2元劳动律师,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4000元。
【东莞劳动律师解读】
本案主要争议有两个,即公司约定试用期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
1、公司约定试用期是否违法?
2020年4月7日,某公司与宋某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某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这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故某公司的试用期协议违法,违法试用期为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按月工资全额支付补偿金。” 4000元/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宋某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费用。 4000元的赔偿是合法的。
2、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合同。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东莞劳动律师,某公司声称宋某在试用期内以及转正后连续六个月的工作表现未完成,未达到公司业务要求。其于2020年7月1日提交了《公司业务销售人员薪资制度》,其中规定底薪4000元对应季度消费20万元,以及促销、销售规则、佣金政策、代理经营等政策等规定,“试用期内提成按季发放,员工三个月未完成业绩的,自动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提出建议。方案和意见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传达给职工。”某公司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和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建立的,并已告知宋某等劳动者。因此,某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忽视劳动者的权利,违法履行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赔偿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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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张鹏,北京盈科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东莞劳动律师,是“盈科东莞劳动律师一日一法”核心团队成员,参与编辑《东莞劳动律师声明案例集(一)》 》、《东莞市劳动律师陈述案例集》(二)》《东莞市劳动律师陈述案例集(三)》《东莞市劳动律师陈述案例集(四)》《东莞市劳动律师陈述案例集》声明(5)”。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主要为多家大型企业和医疗机构(含事业单位、国企、三级医院)提供事前、事中、事后法律风险管理服务。曾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案件,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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