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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超法定标准,劳动者获赔

时间:2024-10-16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约定试用期的好处_约定试用期期限的类型_试用期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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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这名工人李某原是一家培训学校的老师。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东莞劳动律师,月薪6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支付工资的80%。

入职7个月后,学校以李不具备岗位任职资格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李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培训学校对其非法约定的试用期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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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协议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本案中,学校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但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约定东莞劳动律师,超出了法定标准。因此,1个月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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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内全月工资为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者试用期内全月工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员工在试用期内支付报酬。 ”

对于该条款中的“试用期内全月工资”,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试用期内的整个月工资,另一种是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

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主要是规范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约定过长的试用期的行为。如果将其理解为试用期工资标准,则相当于变相承认了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立法目的不符。与此相反,应该理解为试用期满后,即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培训学校应按照转正员工后6000元的工资标准向李某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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