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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处理,上海高

时间:2024-10-15 20: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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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处理三大原则

2020年2月16日下午,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的劳动争议案件,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

针对具体案件,我们将结合企业实际,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引发的劳动争议。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维护常态。生产经营秩序。对于一些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工、工人无法及时返岗、劳动报酬未及时发放的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的实际程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公平、公正、合理平衡。

解读:1、加大具体案件调解力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 2、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平衡双方权利。 ,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考虑企业无法及时开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工人无法及时返岗(无过错不能算缺勤,以及企业采取的合理处理方式)、企业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企业无主观过错,员工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因素,按照以“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是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的安全。

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困境企业缓缴、减缴、免缴诉讼费用的支持力度,对申请财产保全或采取灵活担保方式的困境企业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医务人员在防控过程中履行职责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将依法认定为工伤。

解读:1.医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感染COVID-19的东莞劳动律师,依法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范围没有进一步扩大。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合力,稳定劳动关系,降低矛盾风险。

加强信访投诉对接机制建设东莞劳动律师,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引导企业与职工加强沟通协商,灵活采取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解读:1、多方联动,引导沟通谈判,关注谈判进程; 2、企业可灵活采取调整工资、轮班休假、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 3、此类方式是否包含“年内综合调整和利用休息”,不清楚劳动争议处理,个人理解应该包含在内。

从上述处理原则来看,考虑到了疫情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感染工伤的范围没有扩大说明;公司采取灵活的用人政策,多方联动引导沟通谈判,注重谈判程序,不特别强调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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