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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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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从纠纷到法律关系的全面

时间:2024-10-15 20:09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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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时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包含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承认的用于规范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来说,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什么事物、适用对象、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生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对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诉讼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护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赋予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别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享有与别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平等承担民事诉讼的义务)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进行限制时所遵循的互惠原则。 (是指如果一国司法机关限制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他国司法机关也可以限制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法院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并相互反驳、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制度通常是指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调整制度等,是民事诉讼的各种具体制度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民事审判工作的总称。 。合议制: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司法机关邀请法官以外的公众代表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法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的审理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公众、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两级审判制度是指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制度。诉讼权: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民事纠纷的权利。诉讼: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特定法院对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请求)作出裁决。诉讼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要性、有效性以及法院对诉讼的判决。诉讼标的: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手段,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始终处于相对被动和中立的地位。它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公平作出裁决,并保证裁决的实施。民事诉讼中审判、裁判的客体就是诉讼标的。诉讼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是,诉讼变更视为诉讼请求权变更。基于这样的理解,诉讼请求的增加也被纳入诉讼变更的范围。狭义的理解仅指已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变更。合并诉讼:是指法院将两件或两件以上分别提起的、有一定联系的诉讼案件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追加诉讼:是指原告在原诉讼存在的基础上提起新的诉讼。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制度)中,本案被告对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本诉讼中的原告在反诉中被称为“反诉被告”。这起诉讼中的被告被称为“反诉原告”。诉讼抵销:是指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债权抵消对方诉讼请求的一部分的行为。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对特定民事纠纷行使民事管辖权的人和相对人。请求法院行使民事管辖权的人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他被起诉的人是被告。当事人身份认定:是指确定具体诉讼案件的实际当事人。合法当事人是指在特定诉讼中,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并因此受案件判决约束的当事人。因此,也称为合格当事人。当事人的能力,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或者说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能力或者资格。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并接受诉讼行为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共同诉讼是将一方当事人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因此属于当事人合并,即当事人合并。必要性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相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判决中确定合并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两人以上,且诉讼标的物属于同一类型的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对共同诉讼合并审理。诉讼代表人是指为方便诉讼而由多数当事人选举产生并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人数不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不能确定共同诉讼人人数的情况下,由在法院登记的权利人选举一名代表人代表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所有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是指认为自己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结果表明其具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案件当事人对其具有合法权益并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请求权,并作为独立实体权利人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虽然它不具有独立主张当事人之间诉讼标的的权利,但它对案件的结果具有合法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

监察员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管辖权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恒定管辖权是指以起诉时间确定案件的管辖权。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权不会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分级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分工和权限,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诉讼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权。特殊地域管辖权,又称特殊管辖权,通常是指法院不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和所在地来确定诉讼管辖权。诉讼标的的情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某些类型的诉讼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法院管辖的行为。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认为该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决的形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移交管辖是指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原有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被诉法院提出的主张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争议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该证据:是指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待证明事实的证据。反正:是指当事人不承担证明事实的责任而提供的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案件事实直接相关、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材料。传递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最初派生并经过复制、释义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书证:是指通过文字、符号、图形等记录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从形状、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方面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证人证言:指证人向法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特别是作为诉讼请求依据或者反驳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向法院作出的陈述。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识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勘察笔录: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地点、物品进行勘察、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它们是通过调查、检查等方法形成的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作为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衍生物。它们是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形成的证据。证据保全:法院在起诉或者调查证据之前,根据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保管。证明对象:是指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辩护请求具有法律意义、应当由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举证责任:有两层意思。其一是指“承担特定责任的当事人因其主张的任何事实受到对方争议而承担的风险——如果其主张最终无法得到证实,他就会败诉。”

“二是“在诉讼开始时,或者在审判、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事实事实的真实性。案件事实不清的风险按照一定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使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事实不清的风险。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举证责任的分类。推定: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则承担法律实质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应当从已知事实的存在来判定与其相关的另一未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标准:指法官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明程度。在诉讼中。证据收集:是指司法人员运用科学方法,查明一切能够揭示案件真相的事实。 、收集、固定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是指在法庭主持下,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询、解释、反驳等。证明: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判断和决定。事实认定是指法官在法庭审查阶段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证明力。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性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判断。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权利纠纷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诉讼活动。结案方法。

法庭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不违反法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像判决那样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判断。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件。法院调解的效力: 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以结束诉讼为目的的协议。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或者完成各项诉讼行为的期限。期限拖延: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日期: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会面进行诉讼活动的具体日期。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送达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受送达人后产生的相应法律效力。送达回执:是指人民法院统一制作的、用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保全程序:广义上应包括财产保全、先行执行和证据保全。狭义上,特指财产保全。保全对象: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有力当事人申请,并具备财产保全必要条件的,依法实施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初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向申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东莞劳动律师,或者执行或停止某种行为,以及 立即采取行动的程序。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排除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干扰,维护正常诉讼程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执行活动。对妨碍分子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依法应当向起诉地法院缴纳的费用。司法援助: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缴、减缴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基本程序。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依法享有或者控制、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诉讼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审查原告起诉状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启动诉讼程序的主管行为。

庭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讼后、庭审前,办案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开庭审理:是指民事案件,由受诉人民法院完成庭审准备工作后,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在指定日期开庭审理。 。实质性诉讼活动。庭审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制作的全部庭审笔录。延期开庭:开庭日期到了,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不能继续进行,必须延期开庭。这称为延期审判。审结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结案不出意外的法定期限。撤诉:狭义上,仅指法院受理诉讼后原告撤诉。从广义上讲,一般是指当事人撤回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不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案件的行为。缺席判决: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经开庭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中止诉讼:是指诉讼过程中出现某种法律情形导致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被诉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的制度。终止诉讼:是指诉讼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死亡,案件不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受诉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终止诉讼的制度。终止案件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它是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比普通简易程序更为简单,适用于基层法院或专门小额法院审理小额索赔案件的程序。判决:是指依法行使司法权的机构为解决法律纠纷而作出的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判决或表述,涉及诸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审理结束时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决。民事判决的补充和更正: 民事判决的效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的后果可以概括为民事判决的排他性、无可争议性和可执行性三个特征。 (我国一般而言)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实质性约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以终审判决的诉讼标的为准。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是指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范围。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和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决。民事裁决的效力是指民事裁决对谁、何时发生的法律效力。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权威决定。民事判决的效力: 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无效的一审判决不服时,上级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不服民事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判决的诉讼行为。受理上诉: 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提出上诉后、二审宣判前,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判决: 依法改判:是指上诉法院、再审法院审结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一种方式,也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司法权。再审程序:为了纠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中已经发生的错误而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又称再审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再审的诉讼行为。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抗诉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再审案件的审理: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适用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法庭。

公民宣布失踪的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和下落的案件未知,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之后,仍然没有新闻。根据感兴趣的一方的适用,人民法院宣布公民为失踪人员。宣布公民死亡的案件:请参阅法定时期未知的公民下落的案件,人民法院宣布公民根据有关利益方的申请根据法律而丧生的案件。确定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案件: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兴趣方面的申请,确定并宣布公民是无能的无法正确识别自己的行为或无法完全识别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的法律程序。涉及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案件。将财产识别为无主的案件:请参阅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适用,确定其权利所有者是未知或失去其所有者并宣布的财产它是无主财产,并将其退还给国家。并集体拥有的案件。监督程序:指根据债权人申请付款或证券的申请,无需审理法院听证会,并根据债权人的索赔,这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向债权人发出付款命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内不提出异议,则将付款命令。具有立即执行效果的程序。付款命令:是指人民法院在监督程序期间发布的法律文件,该文件旨在限制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时期内既没有执行债务也没有提出异议,则将采取法律执行诉讼。效力。公开通知和提醒程序:指人民法院敦促不知名的有兴趣的人在法定时期内根据法定原因申请通过当事方在法定期限内宣布其权利。如果没有人在法定时期内根据该方申请宣布其权利,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做出前权利判决。非审议程序。

前右翼判决:这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布丢失的选票无效的判决。民事执法:也称为民事执法和强制执行,它是指国家机构使用州强制权力迫使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适用并基于执行的基础执行其义务的活动,以便实现债权人的公民权利。民事执行:这是一项公法法,执行机构使用国家公共权力迫使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履行其债务劳动律师,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力。民事执法法:规定了执法机构组织的程序规范的总和,并使用强制性武力来实施执法行动。执行主题: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力并根据执行法的规定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并可能导致执行程序的发生,更改或终止。执行主题:也称为执行对象或执行对象,是指法院执行诉讼指示的对象。执行的基础:这是一个法律文件,根据执行机构执行的法律文件。这是相关机构根据法律发布的法律文件,并指出债权人有权获得一定的债券,债权人可以根据其要求执行债权。执行管辖权:指在某些执行年份,处决事项以及法院执行执行的命令和司法决定中的权力划分,包括等级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执行对帐:指以下事实: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都自愿进行相互理解和让步,并就如何执行有效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达成协议。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活动是执法程序。非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查或执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公正的债券文件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决的申请,在此,由于法律原因,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并结束处决。执行程序的行为。

中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执行案件的案件,并且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需要暂时暂停执行程序。特殊情况消失后,将恢复执行程序,并继续执行。终止执行:是指根据法律发生的法律终止执行程序,并且不必要或不可能执行执行程序。参与分销: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因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每个债权人的所有债券,债权人除申请人以外的债权人还不足以执行执行,也适用于加入基于有效执行基础启动的执行程序,每个债权人都从执行主题开始。通过价格变化的公平解决系统。执行救济:是指法律提供的救济方法和系统,以保护当事方或有兴趣的当事方的利益由于法院的非法或不当执行诉讼而侵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执行异议:指的是一个熟人或有兴趣的一方认为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时要求执法法院要求救济的系统。针对执行的诉讼:针对债务人有诉讼和针对外来者反对的诉讼。前者指的是债务人声称,有理由将法院排除在执行基础上的执行索赔,并要求法院裁定不应执行执行基础。判断;后者是指案件以外的第三方,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即由于主题有足够的权利排除执法,因此不得执行特定主题。执行回滚:指执行期间或执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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