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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劳动者未提续签法院认定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未提出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就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对上述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
    田明于2011年11月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装配钳工类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3年1月31日结束,每月工资2600元。很快,时间到了今年的1月31日,公司没有与田明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田明于是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田明的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诉讼。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田明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不需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田明认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应当由公司提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关于由劳动者提出续签意向的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有效。
    田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并不要求劳动者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前提是劳动者拒绝续订,而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
    本案中,这家机械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田明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明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最后一中院裁定驳回这家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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