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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判定
时间:2018-06-09 【转载】
法学中的“证据”(Evident)一词最早的含义被定义: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最初对于证据的运用在司法界是只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后来随着认识的升华,合法性也成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在证据的三个特征中,客观性是证据的前提条件;关联性是一种逻辑判定,这是建立在司法人员对证据审核的结果,这里的关联性是狭义的因果关系;合法性是由法律调整后产生的结果,实际上是在前两个基础之上的法律价值选择结果。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存在是证据,只是后来为了适应审判的需要人们对证据的范围进行限制,形成了而今的证据论。
《95批复》改变了这一局面,开启了我国民事司法司务中的排除非法证据的先河。它的大致内容如下:证据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进行录音,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很明显,《95批复》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项解释并未得到地方法院和法官的支持,该批复的适用会加大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难度,很多或许对案件有关键作用的证据,一概全盘否定太过于偏激,正所谓“迟来的正义,绝不是正义”,司法效率低下使法官望而却步,同时非法证据的认定往往存在价值冲突,诸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隐私权与财产权等,需要法官对其利益衡量,这才造成司法领域对于该项规定的适用也是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