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归责(p1)
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p2)
劳动诉讼,或称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一、举证责任的归责
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其实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明法律要件确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裁判者作出于其不利判定的危险。
“法释〔2001〕14号“第13条划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完全合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19条划定,职工或其直系支属以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划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分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42条第2款划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定训练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划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糊口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2.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实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划定》(1994年)第6条第3款划定,用人单位必需书面记实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留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留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把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假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实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天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实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实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有详细诉讼哀求的,应提交诉讼哀求金额的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