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异地用工发生争议应该去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刘女士公司违约,提起劳动仲裁。就在她预备申诉时,碰到了挫折。原来,她所在的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北京这边只是下设了这家公司的办事处,而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样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划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统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刘女士就应该到上海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这对于刘女士来说就太难题了,不但要搭上很多时间和精力,诉讼本钱也太高了,官司打下来,肯定是得不偿失。想到这些,刘女士有点泄气了。


  但是,劳动部针对原北京市劳动局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题目的请示,发了一份复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划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统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利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哀求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利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题目,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划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商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见刘女士碰到的题目,属于该复函所述的情况,可以按照该复函的精神办理,向在北京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