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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私下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2月一天上午,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拆除房屋外架时,因站立不稳且未系安全带不慎从10余米高处摔下,当场导致重伤。建筑公司在为其支付了医药费用后,与其家属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12000余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
事后,王某及其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负伤所遭受到的伤害,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其为工伤伤残五级。上述认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对结论并无异议,但是该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因此拒绝再向王某支付工伤赔偿金。王某不服,当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开庭裁决,裁令被诉人依照申诉人的伤残级别,根据国家及陕西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再支付王某35000余元。
法律解答
法律解答
事后,王某及其家属以为建筑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负伤所遭受到的伤害,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建筑公司在为其支付了医药用度后,与其家属暗里达成调解协议: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12000余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上述认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对结论并无异议,但是该建筑公司以为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题目协商达成一致,因此拒绝再向王某支付工伤赔偿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分经由调查,依法确认其为工伤伤残五级。劳动争议仲裁部分经审查发现申诉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立案和支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
相关法律知识普及
根据民法划定,同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需遵循公平、正当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详细说来,工伤事故中受害的王某,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显著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划定的尺度,则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仍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相关划定予以补差。王某不服,立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
2月一天上午,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拆除房屋外架时,因站立不稳且未系安全带不慎从10余米高处摔下,当场导致重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开庭裁决,裁令被诉人依照申诉人的伤残级别,根据国家及陕西省工伤保险相关划定再支付王某35000余元。
《工伤保险条例》可以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条例明确划定了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和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工伤的确认,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物质匡助。详细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划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五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尺度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