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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没有员工严重违规的证据解除员工要赔偿
仲裁委主持,双方不合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酒店提供的职工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予采信。根据《》等划定,仲裁庭依法裁决:酒店支付汤某赔偿金19200元。 2007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正当定程序及要件。酒店对汤某所称工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按照证据规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单位以职工汤某严峻违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其,却又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终被仲裁委裁决支付汤某违法赔偿金。
汤某于2002年10月开始到市某大酒店从事厨师工作。在与酒店多次协商未果后,汤某诉至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要求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以为:劳动合统一经签订,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根据汤某提供的证据,他月为1600元。 2008年3月12日,汤某因患急性肠胃炎打电话向酒店厨师长请假1天,但当日酒店便将其辞退,并于2008年3月25日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实书。酒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汤某的行为系严峻违背劳动纪律,且其作出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序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处分程序”的划定,因此,酒店随意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背法律划定,应向汤某支付赔偿金。酒店称,将汤某辞退的原因系其随意请假、上班期间打私家电话,严峻违背劳动纪律,并提交了《》及单位两名员工的证言拟证实其主张,但证人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