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拒不给予同工种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了接受铺排工作等手续。



  2.被诉人应自申诉人报到之日起,给予申诉人的同类工种的职工平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1.申诉人的父亲与被诉人签订的“寄存就业指标协议”,属无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无法律约束力;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仲裁结果:


  企业新任法人赴任,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仍应继承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分析意见:


  申诉人谢某系父母所在单位某技校的委培生。


  申诉人的父亲与被诉人签订的“寄存就业指标协议”违反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属无效协议。申诉人毕业时,因被诉方筹建燃气器具商场遇阻,申诉人的父亲应被诉人的哀求,出头具名协调并解决题目,其父遂提出要求被诉人铺排申诉人工作,被诉人原负责人表示同意。被诉人作为劳动用工主体,是此无效协议主要过错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诉人到被诉人报到之日起,即成为被诉方职工,并确定了劳动关系。被诉人新任法人代表赴任后,以申诉人属“寄存挂靠”为由,在申诉人工资福利待赶上拒不给予同工种同类正式职工的平等待遇。


  劳动行政部分根据被诉人的要乞降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开具技校分配计划单和分配报到证,该行政行为正当有效。在征得申诉人的父亲同意的条件下,被诉人采取表面“寄存就业指标,实质接收铺排工作”的方法,与申诉人的父亲签订了“寄存就业指标协议书”,并以此“协议书”到主管部分办理了同意接受铺排工作的手续。申诉人所在技校和劳动行政部分根据此情况变更了申诉人的分配去向。但办理接收手续时被诉方主管部分未予批准。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调查核实情况:


  1997年3月,申诉人因被诉人拒不给予同工种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3.仲裁费500元由被诉方承担400元,申诉方承担100元。


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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