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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回经济补偿金
某电力公司以为,邓先生自愿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邓先生所提补发各项津贴均是在邓先生已不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无需支付;同时哀求法院判令邓先生返还其2008年2月1日至3月21日没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判决支持了员工的此项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护。
公司休止无固按期员工工作,员工被迫,索要解除补偿金。
某电力公司签订的外派协议并未商定其不支付外派津贴和辛劳津贴的前提,故在邓先生生病期间电力公司仍应支付外派津贴和辛劳津贴,电力公司应补付上述款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某电力公司对邓先生提出辞职后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存有争议,电力公司不属无端拖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泉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包括、计件工资、奖金、补助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故电力公司支付邓先生的外派津贴和辛劳津贴是邓先生工资的组成部门。 2007年7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将邓先生外派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终极,法院依据《》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撤销了某电力公司的《警告信》,支付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元。
某电力公司未与邓先生协商,在邓先生患病期间中止了邓先生的外派工作,并休止支付邓先生外派津贴和辛劳津贴,形成事实上的。
邓先生诉称,2006年4月20日其与某电力公司订立无固按期合同。 2008年2月19日,邓先生被迫提出,某电力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书面同意解除。由此,邓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力公司补发工作期间的、外派津贴、辛劳津贴、投亲补偿、经济补偿金等用度。
。 2006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外派合同》,商定邓先生为某法资发电公司工作,合同期七个月。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电力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 1月16日,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警告信,内容主要是鉴于其未按邮件指示去做,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 2008年1月3日,某电力公司给邓先生发邮件,主要内容为收到医生证实,要求邓先生中止工作,回京治疗,7日向部分主管汇报。因此,邓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法院没有支持。
现双方均认可于2008年3月21日,法院认可。邓先生随后提出书面申辩,某电力公司没有对申辩召开会议进行听证。邓先生于2008年2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按照邓先生的工作年限及邓先生的工资总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外派期间,邓先生因病住院,便向广西某法资发电公司请假两个月。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出《警告信》后,邓先生提出异议,但某电力公司并未按劳动合同的商定召开听证会,故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下发的《警告信》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