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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待遇如何调整

工伤人员经认定、鉴定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1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致残等级与原致残等级不同,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作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的规定,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与原等级不同的,伤残津贴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已支付的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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