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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有限公司曾柏与湖南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湘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4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湖南众一国原因,且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完结,本院决定将本案予以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定如下:

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曾松柏与湖南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潭劳仲案字(2009)第103号仲裁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二、湘潭市岳塘区人民院在收到本裁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32.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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