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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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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陈国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
3月13日、2008年3月20日、2008年3月27日、2008年4月3日、2008年4月10日、2008年6月26日;2008年3月26日出席高层住宅楼1—4号
申请人: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国顺
申请人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称智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国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劳仲裁字(2009)第06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1、陈国顺数次代表智信公司出席郑州曼哈顿广场B地块工程项目部协调会议,时间分别为:2008年1月17日、2008年楼工地会议、2008年7月10日出席郑州曼哈顿广场B地块工程监理会议;2008年7月18日,陈国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智信公司不承认与陈国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陈国顺自称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月30日每日去项目部工作半天,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18日去项目部资作为工资标准,因此陈国工作全天,2008年元月份的工资是1500元,2月1日至7月18日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智信公司不承认该工资标准。3、智信公司未为陈国顺参加社会保险。4、2007年度郑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3025元,每月1918.75元。
仲裁庭认为:1、陈国顺于2008年1月17日至2008年7月10日期间数次代表智信公司出席会议,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2008年7月18日,因陈国顺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陈国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数次代表智信公司出席会议,智信公司未举证证明陈国顺的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该情形视为陈国顺提供了正常劳动;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且双方均未提供能够证明工资标准的有效证据,应参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顺的月工资标准视为1918.75元;陈国顺2008年元月17日至元月30日每日工作半天,工资额应为(304102uutv54i%÷30×1/2×1918.75=415.73元,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18日期间工作全天,工资额应为5×1918.75+18÷31×1918.75=10707.85元。3、智信公司未与陈国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智信公司应支付陈国顺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7月1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此期间的工资在上一条款中已计算在内,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具体数额为:5×1918.75=9593.75元。4、智信公司未为陈国顺办理社会保险,但陈国顺请求裁决智信公司向其支付7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5、因陈国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陈国顺请求裁决智信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庭裁决如下:1、确认双方于2008年1月17日至2008年7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陈国顺支付:2008年1月17日至200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11123.58元;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7月18日期间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9593.75元。3、驳回陈国顺的其它仲裁请求。
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称:1、裁决书唯一的证据是郑州曼哈顿广场B地块工程监理会议记录,而这唯一证据也是陈国顺伪造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陈国顺也不是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派到该项目的人员,河南分公司与陈国顺不存在劳动关系。郑劳仲裁字(2009)第061号裁决书所采用的证据是伪造的,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鉴于申请人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所根据的证据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院调取了仲裁案卷,询问了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智信公司申请撤销郑劳仲裁字(2009)第061号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人。
本院认为,陈国顺向仲裁委提交的其数次代表智信公司出席郑州曼哈顿广场B地块工程项目部协调会议纪要,加盖有智信公司的公章,在仲裁审理中智信公司仅对是否为陈国顺的签字提出异议,但其并没有提供否定该证据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相关证据。智信公司以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书,其也没有证据证明会议纪要系由陈国顺修改或者虚假制作的,不能说明裁决书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的,不符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