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论保险行业商业贿赂的治理及对策
一、保险商业贿赂的界定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11月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2条第2
款:“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暂行规定》的解释:“财物主要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本文所指的保险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指保险业务经营者的商业行贿行为,即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交易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提供获得保险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以引诱其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行为,其目的是促成交易活动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挤掉同业竞争者或实现更高的市场占有率。
二、保险商业贿赂之原因探析
(一)保险行业自身发展不健全原因分析
1.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复杂,难于管控。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员队伍缺乏严格管理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保费的收取,往往由保险人员一人操办,保险公司只笼统掌握保险销售的数量和保费的数额。特别是有的公司下面的保险所往往是一人身兼会计、出纳、保管数项职责,拥有很大的自主空间。保险公司对于业务人员更多的是强调业务管理,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则相对薄弱。在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中,销售部门相对自由得多,保险人员多以在外工作为主,回到单位集中也多是以业务研究为主,纪律教育明显不足。
2.保险行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目前不少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严重不建全,或者制度只是一张纸,有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许多资金的来源现在均无据可查。据调查,我市保险行业两起职务犯罪案件,其案发单位的相关费用批报程序混乱,如核报相关费用均可以用大量的虚假发票进行冲抵,会务费、印刷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各种费用可以重复报支、虚假报支。加之国有保险行业实行经理负责制,“一支笔”审批经费,人员安排一人说了算,而企业内部对经理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3.市级保险行业缺少相应的外部监管机构。国家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保监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但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一级,在地市级和各县市区级未设置保险监管机构,只有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学会。这就使得监管力量难以覆盖地市级及以下的保险市场,而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目前情况下,还没有真正发挥督促会员自律,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作用。
(二)现实成因分析
目前,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既与保险业自身发展尚不发达有直接关系,也与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不健全密不可分。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现实利益趋动。从普遍意义上讲,人都有逐利倾向,即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利润。与普通人求利不同的是,商业贿赂者或是把企业利益置于社会并益和商业伦理之上,或是把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甚至不惜违规违法,获耳不正当的利益。为扩展保费规模,有的保险机构和员工利用少数投保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逐利心理,在账外给予高额手续费、高额返还和高额回扣。还有一些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商业贿赂中饱私囊。如,与个另关系人串通,私自侵占给保户的价格优惠;在定损和修理车辆时故意扩大赔付,暗中获取差额回扣;在办理钳行存款、采购等工作中,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等等。治理商业贿赂行动触及这些人的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划遭到干扰和抵制,致使治理成效相对有限。
2.竞争手段单一。在计划经济下的独家经营时代,保险业几乎不存在商业贿赂。随着保险业由垄断矗向开放,市场竞争开始激烈。受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的影响,竞争手段还比较原始。有的公司由于成立初期社有明显优势,为迅速打破市场格局,抢占渠道和客户,采用了商业贿赂的手段。有的公司虽然具有长期积舅的品牌、网络、技术等在位优势,但是面对市场格局的快速演变和客户的现实利益需求,一些分支机构盲目婵随,也采取商业贿赂等短期行为。对少数保险机构而言,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此外,有创员工业务知识不扎实,展业技能和手段比较单一。由于商业贿赂易于操作且收效快,成为他们展业的主要寻段,久而久之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气,更加不注重学习和竞争手段的创新,也更加依赖商业贿赂拓展业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3.机制与管理缺位。一是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不匹配。有的公司虽然确立了效益为先的经营理念,但在实际的业绩考核中仍然偏向业务规模,甚至个别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扩张初期就是“以保费论英雄”。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的不匹配,让基层和员工无所适从,必然在思想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一些公司和员工只关心短期利益和现金流,只关心如何卖出保单、收取保费,很少考虑经营效益和市场规则,为完成任务和目标,不惜采取商业贿赂等手段,甚至不计成本地拓展市场。二是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承保、理赔权限不清晰,业务流程和财务制度不规范,稽核审计与效能监察相对弱化,责任追究难以深入,使公司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少数分支机构和个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人力资源管理相对滞后。有的公司人员进出口不畅,冗员沉积较多,业务知识和技能老化;有的公司重业务培训、轻素质培训,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显匮乏;有的公司薪酬激励不到位,不能有效规避员工对商业贿赂的逐利倾向。
4.市场秩序缺乏公平公正。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深入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也是保险商业贿赂治理成效相对有限的重要外部因素。一方面,从整个社会环境看,由于市场经济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源配置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支配,目前还存在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等现象。为获取交易机会,一些保险机构不得不遵从所谓的“潜规则”,采取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事实上,从经营效益和经营风险考虑,保险机构并不情愿为商业贿赂付出高昂成本。另一方面,从保险市场看,市场秩序还不健全、规范。少数保险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商业贿赂争抢业务,甚至认为只要有利可图,可以不择手段。还有个别保险机构和人员无证、无照经营,严重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加速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这直接导致保险机构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和自我约束意识,都把自己当成“羊”而把别人当成“狼”,都不考虑自己如何去信守约定,反而担心别人会首先破坏规则,所以自己也不能有效遵守承诺,致使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这使得保险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时处于两难境地,既希望予以彻底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