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法规>>劳动法规
劳动法规

劳动法规

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制度分析与完善

时间:2018-02-11  【转载】

 资本多数决根源于“一股一权”,是股东平等原则的逻辑延伸,然而在实行过程中却产生了许多问题,反而妨碍了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股东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股份平等,要求同股同权,一股一个表决权,股东按照股份的比例进行风险与权益分配,在形成公司整体意志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最终利益的获得上坚持比例性平等。而这种比例性平等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资本多数决的原则限制。多数股股东的意志在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控制着公司的发展方向;而少数股股东的意志很难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持有的表决权作用显得微乎其微,最终导致少数股股东不愿意出席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变成大股东会议,股东大会的形式化愈演愈烈,如此一来,则表决的必然后果是股东大会中多数股股东的意思被视为公司的意思,多数股股东的利益被拟制为公司的利益。

  很明显资本多数决原则使股东之间的平等关系出现异化,少数股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实际处于多数股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的控制之下。尤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因为投资动机,利益目标各不相同,利益往往并不一致。控制股东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滥用资本多数决,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控制股东的地位所具有的影响力的行为,损害或限制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些都是资本多数决“异化”带来的恶果,已经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法实践所证明,为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法纷纷从各方面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加以规制和修正。表决权排除制度正是对该原则进行限制的制度安排之一,体现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公理性原则。

  (二)对“经济人”假设理论的引用

  经济学认为,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选择者和最佳维护者,当人们必须在若干取舍之间做出选择,而各种选择的结果将对个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此时,人们将更愿意选择那种能为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解决办法,而不是与此相反,这是“经济人”的基本特性。

  在公司中,股东、董事、发起人都是商品性领域里的典型“经济人”,有着趋利避害的天然本性,在利害关系事项中,他们往往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方式行使权利,而不顾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虽然现代公司法一致认为多数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及董事对公司和少数股东负有忠实义务,要求其在利益冲突出现时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并不得损害少数股东利益,但在相关制度未予设置的情况下,仅仅将其视为公正无私的“道德人”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正如香港学者何美观所言:要求控股股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宜真诚地依公司最佳利益表决,这只能说是为有良心的绅士指定的义务,如果想通过程序保护少数股东,最好的办法就是禁止控股股东表决。

  因此可以说,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就是一种正视股东“经济人”特性所做出的法律上的制度安排。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之功能分析

  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立代表了当今世界先进立法的潮流,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制度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控股股东的约束——表决权自由的界限

  正因为控股股东有着足够的动因和强烈的愿望去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表决权排除制度就为控股股东的自由划出了界限,即具有控股力量的表决权之行使不能用于满足与其他股东利益相冲突的一己私欲,不能用于促成关联交易,不能依绝对控制权而免除自身责任。这些都是本着限制控股股东权利的理念而为的合理限制,而不论其是否一定会通过利害关系事项而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实际的损失。这是控股股东权利的紧箍咒,在其合法合理并且真诚依照全体股东利益行事时,该界限视若不存,而他一旦越雷池一步,紧箍咒就会发挥作用,暂时剥夺其用以满足私欲、危及共益的武器——表决权。这样不仅仅是对共益权的保护,对表决权自由的限制,更是将股权平等理念升华至股东平等理念,是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永恒主题,也是表决权制度体现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志。股东(大)会就公司事项进行决议,控制股东因具有表决权上的优势,其意思很容易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对中小股东产生约束力。在表决事项与大股东或控制股东存在特别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要求该股东客观公正地行使其表决权是不现实的,因为“立法者不能期望利害关系人把自己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后”。恰恰相反,他们可能受私利所驱使而无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千方百计地利用其股份的表决权优势使此项决议通过。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确立,能够限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防止控制股东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并可以确保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此外,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所掌握,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低,即使其与表议事项之间具有特别利害关系,即使在股东(大)会中不排除其表决权,也难以对决议的形成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使表决结果失去客观公正性。因此,从实际效果来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质是为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力或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保护

  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往往是通过其表决权而实现的,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恰恰是从控制股东控制公司的根本机制入手来消除弊端,因而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表决权排除制度对于公司的保护包括公司意思层面和利益层面,虽然其直接动意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但却在过程中避免了公司意思表示的瑕疵,从而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表决权排除制度关注的不仅仅是利益相关股东与其他利益无涉股东的力量对比或是损益之争,还侧重于在这种博弈与争夺之中对于公司利益的分配。因为,当公司中所有股东的价值目标一致时,此时其目标函数与公司良好存续的目标曲线趋于重合,公司会从决议中获得积极效果;而当股东之间掀起争端之时,价值目标出现分歧,股东各自为政,公司就会受到严重损害。虽然在股东看来,公司或许仅仅是其用以投资求得收益的工具,但公司自身的价值却远非于此,公司作为一个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个体,其所享有的超出自然人生存时间的永续性不容其被随意伤及要害,这是对于社会资源的一种尊重。

  (四)对债权人的间接保护

  表决权排除制度主要制约控股股东压倒性的表决权从而实现保护中小股东以及公司的目的,实则,保护公司就是保护债权人将来的受偿权,无论何种有损于公司利益之行为,都会对债权人造成正面或潜在的威胁,同样,任何对有损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控制的制度都是对债权人的呵护。

  三、完善我国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只是有关部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出现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该意见第3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7.3.6(二)条规定:“关联方如享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3.5.5也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