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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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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和工龄折算
认定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在认定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符合特殊工种范围时,以国家劳动部统一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为依据。原行业企业按照原行业部级颁布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如果档案记载不规范的应出示相对应年度领取特殊工种岗位津贴明细表。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1992年7月1日前,所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实行工龄折算。即: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1年按1年3个月折算;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工作的1年按1年6个月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1992年7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工龄不再折算。
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3号
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
辽宁省劳动局辽劳字[1986]150号文件《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计划内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本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需补交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时间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之日算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据1953年颁布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定义:“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而我们平时所在地说的“总的工龄”也可称为累计工作年限。而且本企业工作年限,则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