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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先以旷工为由作出辞退决定 再付补偿就算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徐宁兰所在的公司是熟知的。因此,在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后,公司立即变更说法,并以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徐宁兰提起的诉讼。
然而,公司能够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徐宁兰则对此提出:如果如公司所说,双方就没有争议,她也不会申请劳动仲裁。尽管她收到了这笔钱,但公司只要继续履行合同,她便即刻退回。
为此,双方打了一年多官司,直到1月10日二审法院才一锤定音:驳回公司上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徐宁兰支付产假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电脑补助费等31885元。
因事请假被记旷工
遭辞退后又获补偿
今年31岁的徐宁兰于2013年10月14日入职北京万盈科技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5年10月13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担任网站产品策划,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1680元、奖金为税前3300元、绩效工资为税前4000元。
2015年4月12日,因家中有事,徐宁兰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主管领导佟经理请假,计划在4月15日至19日休息。当天,佟经理以邮件回复同意。4月15日,她又给公司夏总经理发送手机短信,明确请假事项,但未得到回复。4月18日,她实际休假3天后回公司上班,并拿着请假单找佟经理和夏总经理补假,但二人没有当即答复,只是让她将请假单先提交公司。
2015年5月2日,徐宁兰将其怀孕的消息告知公司。5月8日,公司却以其在4月15、16、17日3天无故未上班且事后未提交假条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5月9日上班时,她发现自己的电脑不能登陆操作系统,便询问原因。
而公司的答复是让她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公司向其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共计26562.45元。
员工认为公司违法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我若确实旷工违纪了,甭说怀孕,就是处于产假期间,我也会自动离开公司。”徐宁兰说,让她生气的是公司无中生有,把请假说成旷工,把没有协商说成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算是讲道理、守法纪的做法吗?
为讨回公道,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电脑补助费500元、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920元,以及2015年5月10日至8月21日期间的工资34253元。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后徐宁兰撤回起诉。
2016年5月,公司起诉称,徐宁兰无故不上班,且事后未提交假条,故以旷工解除其劳动关系。此后,考虑到她是孕妇,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为此,公司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
公司还称,由于经济补偿金已经支付给徐宁兰,她也确实收到了此款,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不应当再支付其2015年5月10日至8月21日的工资。
对于电脑补助费,公司称该费用已经包含在徐宁兰2014年9月之后的工资中,并且已经足额支付,故不应再次支付。至于2014年的年假,徐宁兰已经通过倒休的形式休完了,虽然公司不能证明具体日期,但不同意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协商一致解除,而且徐宁兰已经签字确认,故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徐宁兰的全部请求。
徐宁兰辩称,其2015年之后的奖金部分增加,月工资总额增至1万元。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她继续上班。在处置其电脑不能登陆操作系统时,公司胁迫她签署了一系列交接手续。她这样做是为了不影响公司及他人正常工作,并不代表她接受公司的决定。
徐宁兰说,当天,公司确实提出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而她没有接受,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她没有退还此款项,原因是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后,她没有经济收入,且双方诉讼尚未终结。她同意在法院确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后,随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