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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上班前十分钟摔伤引发工伤认定纠纷
汪发军向龙游县社保局(下称社保局)提出申请,社保局于6月25日向万厦公司发出工伤认定督查通知书,6月27日万厦公司向社保局提交了《事故讲演》称:兹有我公司承建的新一路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我公司作如下呈诉:(1)我公司属国家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有同一的作息时间表。打工者汪发军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厕所掉进基坑受伤。原告汪发军诉称,被告社保局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的龙人劳社工认字(2003)第21号“不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定的事实及合用法律不当,原告为万厦公司打工,按照公司划定,工人在工作期间可以上厕所,原告在6月10日上午7点前已经到达工地,但在去上厕所的路上不慎跌入基坑受伤,原告以为去上厕所是为工作作预备,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此该伤应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无奈,他于9月11日来到龙游县法院讨起说法,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认定书。(2)其他功课职员都在一起等待铺排工作,唯独他私自步履,有什么企图?(3)失事地点在非功课区,并无道路可行,汪发军进入此处的目的是什么?(4)汪发军自述是小便,这完全违反了文明施工的条例,本工地有厕所,而伤者所失事之处一非道路二非厕所。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摔伤不属。因为可进厕所的围墙大门一直锁着,汪发军只好从工地已挖好的基坑边绕过去,但当他走到基坑边时,“哗啦”一声路基翻塌,汪发军不慎掉入基坑,造成右脚骨折。社保局也向汪发军进行了调查,并于 7月22日作出汪发军受伤,不符合工伤前提的认定决定书。起诉与判本想出来打工赚点钱的,却落得脚骨骨折,弄不好还会留下终身残疾,可社保局却说不属于工伤,这让汪发军有苦难言。以上均为事实,在场功课职员可以作证。伤后,他要求万厦公司支付有关损失费,但遭拒绝。为此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那么,汪发军摔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摔伤与认定汪发军是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的农夫,2003年6月6日,汪发军被山河市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厦公司)雇用,专门从事工地的钢筋搬运和捆扎工作(小工)。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了万厦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1月13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3年6月10日早上6点10分,汪发军从家里出发,约6点50分到达公司承包的龙游县龙游镇新一路龙港房开公司综合楼工程工地,直奔厕所。汪发军失事时间为6点40分,还没到上班时间。汪发军无奈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