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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签有一份有效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律师观点北京xx有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做出了不再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那么北京xx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是刘某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计算。
其工资履有调整,其中2010年1月18日转正后的工资被调整为每月10,000元,自2012年4月1日起工资被调整为每月10,500元。2013年1月11日,其收到了该工作单位发给其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得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其在公司最后工作至2013年1月31日。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未履行法定义务,故其申请了劳动仲裁。由于对仲裁委裁决的金额不服,故其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6,750元。
律师观点北京xx有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做出了不再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那么北京xx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是刘某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计算。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45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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