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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开除违纪员工需要证据充分
邹某于2007年元旦进入公司工作,担任业务主管,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邹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卡,并将公司的客户介绍给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客户,造成公司客户流失,遭受损失。公司发现后,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邹某作出开除决定,并于当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开除通报给其他员工。
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用人单位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严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且单位对该违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用人单位才可以以此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前提必须为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曾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
本案中虽然公司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但是由于公司提交的开除通报、奖惩规定均无邹某的签字,公司亦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两项文件确已送达给邹某,故而公司依据该奖惩规定解除与邹某的劳动合同确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邹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虽然提交了开除邹某的通报、奖惩规定、邹某同事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邹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违纪行为,但是均无邹某的签字确认,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也无告知邹某的证据,公司以此为由解除邹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显属不当,支持了邹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海劳动法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邹某的违纪事实是否有证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公司开除邹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后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