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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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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还能享受病假待遇”吗

公司经常会遇到病假员工医疗期待遇问题、医疗期满后如果处理?公司一旦处理不好又会由此引发许多纠纷。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案情摘要徐某自2011年3月28日起在本市的一家投资公司公司工作,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法律师宋普文评析在本案中,徐某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依法享有3个月医疗期。在2011年10月徐某已经超出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本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从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由于公司相关负责人法律意识模糊,不但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反而是每月只支付了员工300多元工资,事实上就等于延长了该员工的病假医疗期。最后,在仲裁部门的协调下,公司支付了徐某的病假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等。
宋普文律师点评本案中公司在员工医疗期满后,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有其他的考虑,也可以给予员工延长医疗期,但是一旦延长,公司必须给予员工同样的医疗期待遇,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由此可见,公司在处理员工病假的问题时,应慎重对待,必要时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依法办理好各项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试用期刚一满,2011年6月28日,徐某由于身体原因生病住院,之后一直请病假,但是该公司在徐某病假期间,每月只支付300多元不等的工资。2012年4月初,徐某突然收到公司寄出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徐某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既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未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徐某因此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助金和补发病假工资差额等。
法律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在员工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为其平均工资的60-100%,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8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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