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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或其家属享受待遇

⑴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⑵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⑶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⑷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五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⑸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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