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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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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车内休息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亡?
时间:2017-09-05 【转载】
案例:张某是开发区某机械公司职工。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下午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
张某的同事李某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公司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正常情况下,张某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李某的车内休息一会儿。一天中午12点18分左右,张某餐后在车内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随后,张某的近亲属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
解析:张某的近亲属认为,午餐休息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故午餐、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张某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公司厂区内,且他在厂区内休息也是为了更好工作,故发病地点应该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因此,张某的死亡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规定强调适用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张某是在同事车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在同事车内而非工作岗位上。因此,张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应视同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工伤范围的延伸和扩展,在适用上述三性规定时,不应再作扩大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来执行。因此,对“工作时间”应严谨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