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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产假

时间:2017-07-25  【转载】

一、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假有哪些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二、各类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一)女方产假规定


  1、顺产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2、晚育假期


  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晚婚晚育标准


  3、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4、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5、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6、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三)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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