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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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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时间:2017-07-06  【转载】

1、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11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应当履行”,也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能像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可强制履行。

2、依法据实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就是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须在调查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调解劳动争议。

3、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4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11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就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在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及时地开展工作 ,及时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防止矛盾激化。

4、平等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条例》第4条和《规则》第5条都规定:“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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