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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解读

时间:2017-05-30  【转载】

 2016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渝府发〔2016〕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57号)。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调整的有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员可自愿参加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职工医保)?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市外户籍的两类人员也可参保:


  一是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是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个人参保人员可以到哪里办理参保呢?


  (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


  (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则在参保地办理。


  (三)对于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解体等原因为其退休人员统一办理个人职工医保参保或接续手续的,可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呢?


  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年度社平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四、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呢?


  从2017年1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继续缴费的,其医保待遇等待期由原来的12个月调整为6个月,即从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与以前规定相比,个人参保人员参保后可以提前6个月享受到我市医保待遇。


  五、目前仍在医保待遇等待期的个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一)仍在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在2016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二)仍在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在2016年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待其满6个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如:(1)张某,已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016年4月缴费,原医保等待期为2016年4月—2017年3月。本通知实施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等待了9个月(超过6个月),因此,张某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2)李某,已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016年9月缴费,原医保等待期为2016年9月—2017年8月。本通知实施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等待了4个月(不足6个月)。因此,从2017年1月1日起,李某的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为2016年9月—2017年2月。李某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六、个人职工医保的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二)参保人员缴满上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满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不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


  如:刘某,男,2017年5月满60岁,其基本医保的缴费年限已达到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0年),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并在2018年5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刘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不含当月),即需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至2018年4月。


  (三)参保人员均应按规定终身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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