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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被告对其作出的开除等处分决定有无事实依据
该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秦某的诉讼哀求。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上述判决。事后,秦某对此亦出具书面说明,作出了书面检查。为加强企业治理,建材公司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了《员工日常考核通用守则》,第44条划定,对匡助其他单位加工与本单位同类产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52条划定,员工被开除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享受养老保险金、劳动积累、福利费。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秦某与被告建材公司的劳动合同正当有效。《守则》制订后不久,秦某应与建材公司出产同类产品的欣欣公司的邀请,到该公司提供服务。秦某利用工余时间为出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的公司提供服务,违背了竞业禁止的义务,建材公司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对其作出开除等处分决定。劳动者假如是违背法律划定或者违背公司划定在工作之余打工,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当月19日,建材公司由治理层提出,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作出了对秦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同时决定秦某被开除后,不享受养老金、劳动积累和有关福利待遇,股份也由企业内部流转。 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原告秦某工作之余到欣欣公司打工的行为是否违背了竞业禁止的划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开除等处分决定有无事实依据;另一个是被告建材公司对秦某作出的开除等处分决定有无法律依据。秦某对此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为该处分决定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哀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我作出的开除及相关处分决定。宣判后,秦某不服,并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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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系被告某建材公司的职工。建材公司得此情况后,立刻派遣有关职员到欣欣公司调查核实。
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去打工,不但能够施展自己的特长,而且还会给自己增加点额外收入,何乐而不为?但这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建材公司将此处分决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分存案。秦某对建材公司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回了仲裁哀求。
6月30日,跟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终审讯决书的投递,一起因劳动者在工作之余打工所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秦某要求法院撤销某建材公司的开除等处分决定的诉讼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