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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六个月的工资
李红上半年月月逾额完成任务,下半年因为受季节的影响,没有完成倾销任务,公司一分钱也没发给她。李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下半年的工资。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与企业签订类似“完不成任务,不予发工资”等法律禁止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往往以事先有商定为借口,拒绝承担责任。李红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未完成任务,不予发工资”的条款违背劳动法的划定,应属无效。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商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划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轨制。公司以为,一年的合同期未到,不但不发工资,而且要李红承担违约责任。李红固然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但按照劳动合同所商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应该支付李红不低于最低工资尺度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十五条的划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若未完成任务,公司将不发工资。最低工资的详细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报国务院存案。公司的说法公道吗?
。 ”由此可见,李红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六个月的工资。在此提醒劳动者,切莫盲目求职,从而忽视了自身正当权益的保护。
去年,李红与东方红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商定:李红的工作是倾销化妆品,月工资400元,但必需完成价值2000元的化妆品倾销任务,逾额部门公司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