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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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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组织有哪些
时间:2017-03-30 【转载】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写调解协议书。那么,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具体有哪些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