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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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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期间能否享受病假工资?

也就是说,A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立刻解除劳动关系。 A公司只给李某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也违背了以上划定。然而,A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26条的划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铺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生养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养期间提供糊口补贴的划定是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A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撤销立刻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A公司以为李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仍旧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糊口津贴题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划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轨制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划定,基本医疗保险轨制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轨制,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划定报销医疗用度,包括药品用度、诊疗项目用度、医疗服务举措措施用度,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糊口方面的津贴。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病假工资的支付尺度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划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划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尺度的80%.根据以上划定,李某的医疗用度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划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由A公司按有关划定支付。 6月中旬,A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称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刻解除劳动关系。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津贴费,患重病的增加部门不低于医疗津贴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门不低于医疗津贴费的百分之百。

  「评析」

李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住院期间,A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第三,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津贴费。李某以为公司侵害了其正当权益,委托代办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哀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准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案件。 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准确的。第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划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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