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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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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怎样提起行政复议?

首先,古某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熟悉是错误的。  古某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值得肯定,但是他对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退休的法律划定了解不够,产生了错误的熟悉。
。据此,对区劳动保障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而不应当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假如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病院证实,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00年10月,古某通过企业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审批退休,理由是自己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工作,而且春秋已满50周岁,符合国家划定的退休前提。《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划定的因病退休的前提是:男年满50周岁。古某对此很不满,以为省劳动保障厅让其到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法院又称其不能告市劳动保障局,只能告区劳动保障局,这是典型的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古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法院判决市劳动保障局改变其决定。第三,古某对有关退休前提的法律划定的熟悉是错误的。本案例中,市劳动保障局决定维持区劳动保障局原来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因此,古某依法只能起诉区劳动保障局。《行政诉讼法》第25条划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例中,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行政复议法》划定,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古某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是依法行政,不是推诿责任。《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划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例中,古某固然年满50周岁,并且身体有病,但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前提。所以,区劳动保障局不予批准其退休是正当的。因此,不予批准古某的退休申请。区劳动保障局经审查后以为,古某尽管身体有病,但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部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国家划定的退休前提。第二,古某对谁是本案被告的熟悉是错误的。古某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不予批准古某退休的详细行政行为。古某对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不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法院不予受理古某以市劳动保障局为被告的起诉,也是依法办理。法院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古某只能起诉区劳动保障局。

  「评析」

古某是某市一家国有亏损企业的职工。《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划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治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分或者国务院部分申请行政复议。省劳动保障厅经审查,告知古某应该到其所在区的上一级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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