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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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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果断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李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李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糊口津贴,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划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李某非常生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讲演”的证据。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根据上述划定,解除劳动合同,假如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需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假如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划定。李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李某的“辞职讲演”说,糊口津贴是单位对被辞退职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李某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于1999年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讲演”,立刻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糊口津贴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劳动法》第24条划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尺度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李某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用度由公司承担。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统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题目,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统一个很大区别。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尺度计算”。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本案的李某把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讲演”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划定,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尺度发给经济补偿金”。公司便采取了增加李某劳动强度,减少李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

  本案枢纽是李某提交的“辞职讲演”是自愿仍是被迫的,假如没有相应证据,是不易证实的。但公司坚持让李某自己先写“辞职讲演”,然后由公司批准。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李某工作了2年零4个月,2年以外的4个月,按一年计算,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题目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划定,即“关于对《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尺度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题目。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李某工作了2年零4个月,2年以外的4个月,按一年计算,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题目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划定,即“关于对《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尺度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题目。但是因为李某把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讲演”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

  「评析」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199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的的劳动合同,1999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李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本案中,本来是公司但愿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划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李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假如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劳动部《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划定:“经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划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给予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划定,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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