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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企业不应单纯以《劳动法》对此没有作出划定为理由拒绝发给谢某糊口津贴费

对法律没有作出划定的,假如国务院的行政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乃至部分规章等法律文件作出了划定,只要不同法律的划定相悖,企业也应该不折不扣地去贯彻执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劳动法》没有作出发给经济补偿的划定。今年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厂与其终止了合同。由于,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划定》还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性法规,其中的有关划定企业也应当遵照执行。


  从这个案例中,企业应当汲取的教训是,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时,应该全面地去理解划定的精神,而不能机械地去理解。 ”因此,按照这个划定,企业不应单纯以《劳动法》对此没有作出划定为理由,拒绝发给谢某糊口津贴费。

  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划定》第23条划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划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本人尺度工资一个月的糊口津贴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尺度工资。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厂支付谢某经济补偿金。谢某听说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遂找到该厂,要求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出产经营发生严峻难题按照划定程序裁减职员的。

  (三)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铺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题目。首先,在《劳动法》中,只对下列几种情况作出了给予经济补偿的划定:

  [评析」

谢某1987年参加工作,为某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该厂拒绝支付,理由是《劳动法》没有给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发经济补偿的划定。射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谢某提出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哀求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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