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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有不妥

曹某1997年8月到北京四维约翰逊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出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等职务,介入公司重大实验课题,了解并把握公司从出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及新产品开发研制、销售策略、定价尺度等核心秘要。

  今年初,四维公司到怀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曹某单方违约跳槽,要求曹某支付培训费及经济损失、贸易秘密损失200余万元人民币。

  公司还曾派其去英国进行技能培训,又礼聘英国专家在海内进行84天的培训。


  怀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北京日报先容说,1999年10月20日,曹某在未与公司进行协商,未履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给该公司董事长发去一份辞职传真后,即到海内同行业竞争企业广州宝龙团体有限公司工作,现任该公司国产化部负责人。

 近日,北京怀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名违约跳槽者作出裁决,要求其向原单位支付高达8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以为,四维公司在曹某与原单位保持正当有效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有不妥,但双方所商定的内容是真实意愿的表达,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此裁决,曹某不服,并向怀柔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公司为两次培训共支付102200英镑的培训费和9732元人民币的交通费、置装费。

  仲裁委员会依占有关法规裁决:曹某向四维公司支付培训费、出国培训的机票、置装费及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共计人民币843127.17元。曹某所为,违背了《劳动法》和四维公司的规章轨制、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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