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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刻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划定的义务

朱某又投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哀求判令机电公司补发其工资及利息,并给付赔偿金。出国期间,朱某的海内工资每月800元由其妻代领;国外工资每月300美金,因双方未约定如何领取,朱分文未取。 1996年1月,朱某回国,我公司接到了举报信后,开始对他的题目进行调查,并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治理处将朱某作为布控对象。

  求判令机电公司支付利息,则不予支持。 ”第91条则划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抽剥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朱某回国工作期间,单位却未支付其工资,1998年5月,朱某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划定时间为由,驳回了其申诉哀求。不得抽剥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合同签订后,朱某于同年5月5日出国工作至1996年1月12日回国。 1995年5月,朱某出国工作后违背法律,构成了经济犯罪,还擅自更改货单,使货单与货物不符,货物被海关扣留。

  因为双方各执己见,宣武法院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机电公司一次性给付朱某1995年5月至1996年1月的国外工资2700美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机电公司一次性给付朱某1 996年2月至1997年2月的海内工资(月工资800元人民币)10400元人民币,1997年3月至5月的70%工资计1680元人民币,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判决后,机电公司不服,以朱某在国外的工资已领取,回国后亦未上班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19 99年4月19日,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他还有贪污公款和拟携款外逃题目。 ”

  庭审

1995年3月3日,在北京一所学院任商业系教研室主任的朱某与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进出口部签订了聘用工作职员合同书,期限2年。 ”第50条划定:“工资应当以货泉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朱某与机电公司进出口部签有聘用工作职员合同书,在机电公司人事处存案,并且确定了工资尺度。

  关于朱某的海内工资,机电公司应按双方的合同划定予以给付。双方商定:聘用期满后,进出口部根据业务需要和朱某的工作表现如拟不再聘用朱某,须提前2个月通知朱某,并在聘用期满后3个月给朱某寻找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进出口部支付朱某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该合同第6条划定,应聘期不得再干第二职业,要以甲方的名义和利益进行各项业务流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部分名义进行私家交易。朱某起诉要求机电公司按合同划定给付所欠工资补偿金,理由合法,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其请

  可见,朱某与机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然成立,朱某按合同付出了劳动,机电公司亦应按合同划定向朱某支付工资。
。朱某在国外工作期间没有当真地倾销公司出口货物,而是筹措他的私家生意。

  判决

  在法庭上,机电公司答辩道:“朱某受聘于我公司进出口部,并正式签了劳动合同,交我公司人事处存案。因朱某1996年1月回国后仍为机电公司工作,加之机电公司至今未出具与朱某解除合同的通知,故对于机电公司声称朱某1996年2月以后无端不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天然解除,不再支付工资一节,法院不予采信。因为他的溺职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积存和重大损失。机电公司所述朱某的国外工资已在国外领取,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刻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划定的义务。

  宣武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明确划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因朱某在回国后的第2个月即离开我公司,按我公司划定,‘无端旷工除名,10天不上班开除’,所以我公司与朱某间的劳动合同已天然解除,不再付给他工资。朱某在国外的工资,他已在国外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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