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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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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下班导致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被告作出的融劳社工伤字[2006>0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规准确,程序正当,应予维持。原告2006年1月6日18时放工后,为了顺搭其妻回家而等到晚上22时10分才从单位骑摩托车回家,其回家的时间已显著超出了放工的公道时间,因此其在回家的路上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在放工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劳保部分不认假寓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居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将广西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显著超出了放工公道时间是裁判根据


  案件分析:



本该18点钟放工的居某,为等在统一公司上夜班的妻子,22点和妻子一起乘坐摩托车回家,没料到半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妻子死亡、自己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居某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其的法定职权。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因法律末授予法院此项职权,故此,对原告的此项诉讼哀求法院不予支持。 12月6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维持融劳社工伤字[2006>06号《工伤认定书》;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的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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